案情经过: 杨某某为包工头,承接位于江宁区河定桥附近的水岸明珠三期工程外墙粉刷,并以个人名义与承包方签订了协议。在工作过程中,由于脚手架上竹笆未进行固定,竹笆滑落致杨某某从脚手架上坠落。杨某某腰背部受到严重伤害被送到同仁医院治疗后转院至省人民医院手术治疗。手术名称:1、胸腰椎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术;2、椎管扩大减压术;3、脊髓和神经根粘连松解术。 出院诊断:1、L1爆裂性骨折脱位伴截瘫;2、T12椎体骨折;3、双侧多根肋骨骨折; 4、头面部、腹部外伤。2012年6月26日出院后即至南京紫金医院康复治疗。承包方与建筑方签订的附属工程合同—《涂料销售及施工合同》,约定脚手架由建筑方提供。
本案起诉至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后,被告二建筑方提出抗辩:脚手架为被告一承包方自己为了工程进度搭建的,非是建筑方委托搭建。且申请了工程监理方及主体工程承包方出庭作证曾经反对搭建毛竹脚手架,但在庭审中,两名证人证词明显矛盾,法院当庭表示两名证人的证词不具有证明力。在法院委托对原告杨某某的残疾辅助器具费用进行鉴定后,律师已将诉讼请求变更为206万元。 现该案已审理终结,江宁区法院 已作出一审判决,认定二被告建筑方与承包方存在重大过错,承担80%的赔偿责任,承包单位承担60%责任元,杨某某5年后仍需护理的,护理费可再行主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