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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名:刘汝军律师 |
手 机:15951881392 |
电 话:17798551078 |
邮 箱:534936207@qq.com |
地 址:南京市广州路188号苏宁环球大厦1301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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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汝军律师,副主任、合伙人,中国农工民主党党员。专注医疗纠纷、公司法律事务、刑事辩护十余... [详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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难产分娩造成新生儿左臂丛神经损伤,鉴定七级伤残医院承担赔偿责任。 |
来源:南京律师网 发表时间: 2012-1-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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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2007年1月15日上午9时许原告生母孕妇徐**因腹痛被家人送至被告处待产。下午2时左右被告为徐**接生。由于未进行产前必要检查,产中医生处理不当,致新生婴儿原告左臂丛神经损伤。产妇与婴儿留院治疗观察,于2007年1月20日出院。 后原告父母携原告至上海医科大学附属华山医院就诊,2007年4月12日转至上海复旦大学附属儿科医院进行手术治疗,于2007年4月19日出院,入院诊断左产瘫,出院诊断:左上肢肩外展,屈肘,腕指活动受限,抓握乏力,左上肢刺痛觉减退。 原告父母一直希望通过治疗能使原告病状完全康复,后医生告知无此可能性,原告父母一边随时为原告就诊复查,一边与被告就此次医疗过错给原告造成的损害进行协商。2008年4月21日被告出具情况说明:被告积极配合治疗,待治疗结束后,双方再通过适当的途径解决涉及赔偿的相关问题。 至2010年3月17日治疗已告一段落,原告父母与被告就赔偿进行协商,由于双方分歧较大,未能达成一致。 由于被告的过错行为,使原告的未来蒙上阴影,生活、学习、工作、爱情、前途均会受到极大而深远的影响,给原告身心带来的伤害无穷无尽又无法弥补。 综上所述,被告存在医疗过错行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被告为安徽滁州市一家中医院,原告父母至南京委托刘汝军律师,本案起诉至法院后,律师向法院建议鉴定机构选择南京或者上海的司法鉴定机构,以保证本案司法鉴定的公正性被法院采纳。经南京医科大学司法鉴定所鉴定为七级伤残,最终调解结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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