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2005年9月28日原告与被告就位于中南汽车港的商品房签订内部认购协议书两份,第一份合同所认购房产编号为A1、A2、A3、A4、A5,房款为人民币3832984元;第二份合同所认购房产编号为A6、A7、A8,房款为人民币2436902元;双方约定于2006年1月31日交付。在此商品房前期广告宣传中,被告已明确承诺建立国际汽配用品基地、汽车仓储物流配送基地、旧机动车交易基地、汽车品牌推广基地及汽车旅游文化基地、汽车人才培训基地等。 现被告已迟延交付四年零九个月之久,且被告承诺建立的国际汽配用品基地、汽车仓储物流配送基地、旧机动车交易基地、汽车品牌推广基地及汽车旅游文化基地、汽车人才培训基地等无一实现。根据合同约定及相关法律法规,被告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诉讼请求: 一、请求法院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之间房屋买卖合同; 二、判令被告违约并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128579.48元; 三、判令被告返还定金及预付房款人民币21万元; 四、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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