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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名:刘汝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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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汝军律师,副主任、合伙人,中国农工民主党党员。专注医疗纠纷、公司法律事务、刑事辩护十余...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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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案例与观点:公司篇
来源:南京律师网   发表时间: 2012-1-21

1.执行机构无权处理公司强制清算和财产保全请求
裁判要旨
判决主文仅为公司解散,后权利人提出强制清算和财产保全请求。由于判决结果没有给付内容,因此对于权利人就公司财产存在被隐匿、转移、毁损等可能影响依法清算的情形,而向人民法院提出的上述请求,应由负责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的审判庭制作民事裁定并具体实施,执行机构不应受理此请求。

2.财务主管出具欠条并加盖公司公章的效力认定
裁判要旨
公司股东利用主管财务的便利,将其所借他人款项以公司名义出具欠条并加盖公司公章,该行为如果没有得到公司的追认,即使借款最终投资到了公司,也属于滥用代理权,不发生债务转移。
3.与公司法强制性规范冲突的公司章程条款无效
裁判要旨
公司章程属于自治性规则,股东可根据意思自治原则制定、修改公司章程,但不得违反公司法的强制性规范,否则不具有法律效力。

4.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条件
 裁判要旨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优先购买权必须符合法定要件,它的前提和基础为限于同一公司的股东以及转让的股份应当是中外合作企业的投资权益,当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一方转让其本身所持有的其他公司的股份时,该合作经营企业的另一方则不享有优先购买权。

5.法人分支机构可以作为诉讼当事人
 裁判要旨
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及其解释的规定,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不仅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而且以其自己名义对外签订合同,该合同内容特别是独立于合同效力之外的双方协议管辖条款对其亦具有约束力。人民法院在认定协议管辖条款有效的情形下,可以依据分支机构的住所地确定案件管辖权,而无须按照法人的住所地确定案件管辖权。

6.瑕疵出资的股东是否享有知情权
裁判要旨
股东名称记载于公司股东名册或工商登记中,不论是否为其本人签名,经本人追认后,即具有公司股东资格。瑕疵出资不构成对股东享有知情权的抗辩。

7.普通合伙企业中合伙人对内转让全部财产份额的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倾向性意见:
普通合伙人之间转让全部财产份额的行为与《合伙企业法》第45条规定的声明退伙存在若干区别。因此,在具体适用法律时,应适用《合伙企业法》第22条的规定。(肖峰)

8.普通合伙企业中合伙人退伙的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意见:
普通合伙人是否可以主动退伙,应区分普通合伙企业有无约定合伙期限进行处理:当合伙协议约定了合伙期限时,合伙人应在符合法定情形时,才可以退伙;当合伙协议没有约定合伙期限时,原则上合伙人都可以在就退伙事项提前30天通知其他合伙人后退伙,并有权要求进行退伙结算。(肖峰)

9.继承纠纷中的公司赠股(干股)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经研究,倾向性意见认为,在审理有关赠股继承的案件时,应注意:当出现公司赠股时约定了受赠人只参与分红,不因此而持有公司股权成为公司股东或因此而增加持股比例等附加条件等情形时,该赠股实为股东之间对分红方式的特别约定,本质上就是公司受益分红权。故对该赠股的继承,不按一般股权继承方式处理,而只需依法将该收益分红权在继承人之间分割即可。(肖峰)

10.企业名称变更但尚未取得营业执照期间应如何进行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倾向性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经研究,倾向性意见认为,企业申请名称变更,在新的企业名称尚未取得营业执照、原企业名称仍可合法使用期间,企业新名称与原名称实质指向的实体组织是相同的,其承受权利义务的实体并未发生变化。当事人以原企业名称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受理。

11.合伙纠纷还是劳动争议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经研究,一致同意二审法院对此案的处理意见,认为,本案当事人之间就合伙企业向霍某发出的除名通知书所发生的争议,实质上是作为合伙人的常氏三兄弟与霍某就霍某是否具有合伙人身份发生的争议。霍某的起诉,属于《合伙企业法》第49条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受理,并按照合伙纠纷案件进行审理。

12.如何妥善处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之间因股权转让及资产分割而引发的纠纷
股东合作为有限责任公司的权力机构。有权决定本公司股权转让、公司债权债务及资产处置等问题,根据相关法律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上述事项召开股东合并正式形成了《股东会决议》的,该决议内容对全体股东均有约束力。而且,本案中所涉及的《股东会决议》,系另案审理过程中,在人民法院组织之下完成的。因此,当其股东围绕股权转让等已经为《股东会决议》所处理过的事项,提出与《股东会决议》结果不一致的民事诉讼时,如不属于依法应予支持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判令当事人各自遵守和执行《股东会决议》。

13.企业法人资格之否定与审判实践中证据规则之探讨
本案涉及的法理问题主要是:对企业法人资格的认定问题。按照我国现行的法律制度,企业法人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登记后即取得了法人资格,可以自有资产独立对外承担债务,注册资金是对外承担债务的保证,如果注册资金不实,会使债权人的利益难以保障。最高人民法院1997年作出的法复〔1997〕2号《关于对注册资金投入未达到最低限额的企业法人签订的经济合同效力如何确认的批复》确认人民法院对于注册资金投入未达到法规规定最低限额的企业法人,应视其为不具有法人资格。由此可见,人民法院可依司法权,对企业法人的资格作出评判。

14.一起公司与股东间合同纠纷案的裁判与解析
      区分公司与股东间的合同纠纷以及股东与股东间的合同纠纷两个不同法律关系,后者约定有仲裁条款并经仲裁机构作出仲裁裁决,但前者未约定仲裁条款,又后者仲裁裁决书中明确认定公司与股东间的合同纠纷不属于仲裁裁决的范围,因而股东提起与公司间的合同诉讼,法院应当予以受理并作出实体判决。

15.联营合同纠纷案
枣庄矿业(集团)有限公司柴里煤矿与华夏银行青岛分行、青岛保税区华东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联营合同纠纷案
裁判摘要
对合同约定不明而当事人有争议的合同条款,可以根据订立合同的目的等多种解释方法,综合探究当事人的缔约真意。但就目的解释而言,并非只按一方当事人期待实现的合同目的进行解释,而应按照与合同无利害关系的理性第三人通常理解的当事人共同的合同目的进行解释,且目的解释不应导致对他人合法权益的侵犯或与法律法规相冲突。

16.国有资产转让纠纷
东风汽车贸易公司、内蒙古汽车制造厂与内蒙古环成汽车技术有限公司、内蒙古物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赫连
裁判摘要
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二条的规定,因公司法实施前有关民事行为或者事件发生纠纷起诉到人民法院的.如当时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时,可参照适用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二、根据《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国有资产占有单位进行资产转让的,应当进行资产评估。该规定属于强行性规定,而非任意性规定。国有资产占有单位进行资产转让时未依照上述规定进行资产评估的,转让合同无效:受让人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所受让的资产属于国有资产,且未依法进行报批和评估的情况下,仍以明显不当的低价受让该国有资产的,不属于善意受让人。
三、人民法院经审查,确认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申请再审人的再审事由不成立的,应当驳回再审申请。

17.股权出资纠纷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乌鲁木齐办事处与新疆华电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华电红雁池发电有限责任公司、新
裁判摘要
一、注册资本是公司最基本的资产,确定和维持公司一定数额的资本,对于奠定公司基本的债务清偿能力,保障债权人利益和交易安全具有重要价值。股东出资是公司资本确定、维持原则的基本要求,出资是股东最基本、最重要的义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动产所有权的转移以实际交付为准。股东以动产实物出资的,应当将作为出资的动产按期实际交付给公司。未实际交付的,应当认定股东没有履行出资义务,其出资没有实际到位。

18.一般股权转让侵权纠纷案
广东黄河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北京然自中医药科技发展中心一般股权转让侵权纠纷案
裁判摘要
担任法人之法定代表人的自然人,以该法人的名义,采取欺诈手段与他人订立民事合同,从中获取的财产被该法人占有,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是该自然人涉嫌合同诈骗犯罪,同时该法人与他人之间因合同被撤销而形成债权债务关系。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的规定,将自然人涉嫌犯罪部分移交公安机关处理。同时继续审理民事纠纷部分。
19.吊销营业执照后既没有进行清算,也没有办理注销登记的,不属于法人终止
广西北生集团与北海市威豪房地产开发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畜产进出口北海公司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案
裁判摘要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六条规定:“……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注销登记公司终止。”因此,法人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后没有进行清算,也没有办理注销登记的,不属于法人终止,依法仍享有民事诉讼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此类法人与他人产生合同纠纷的,应当以自己的名义参加民事诉讼。其开办单位因不是合同当事人,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
二、只有人民法院和仲裁机构有权确认合同是否有效,合同当事人不享有确认合同效力的权利。合同无效系自始无效,当事人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不应受诉讼时效期间的限制,而合同经确认无效后,当事人请求返还财产及赔偿损失的,应当适用法律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

20.经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批准,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股东或其他个人债务提供的担保的,可以认定有效
中国进出口银行与光彩事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四通集团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
裁判摘要
修订前公司法第六十条第三款关于“董事、经理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的规定,是指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公司批准,不得擅自为公司股东或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该规定的立法本意是为了防止大股东、控股股东操纵公司与自己进行关联交易,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该规定并非一概禁止公司为股东担保。就有限责任公司而言,当公司债权人与公司股东的利益发生冲突中,应当优先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对于符合公司章程经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批准,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股东或其他个人债务提供的担保的,可以认定有效。

21.钱碧芳、华宁公司与祝长春、华宇公司祝明安及汪贤琛股东权纠纷案
裁判摘要
在诉讼调解程序中,经人民法院主持,由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召开股东会会议就股权转让、公司债权债务及资产的处置等问题形成的《股东会决议》,对各股东均有约束力。故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又就《股东会决议》涉及的问题提起新的诉讼时,如不属于依法应予支持的情形,则应当判令当事人各自遵守和执行股东会决议。

22.吊销营业执照,法人资格存在,仍具有诉讼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裁重庆台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重庆晨光实业、重庆晨光百货、重庆晨光大酒店房屋搬迁纠纷案
裁判摘要
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据国家工商行政法规对违法企业法人作出的行政处罚。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应当依法进行清算,清算程序结束并办理工商注销登记后,该企业法人才归于消灭。判断企业法人资格存续与否,应当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否注销其法人资格为标准,只要该企业尚未被注销,即使被吊销营业执照,仍具有法人资格,仍具有诉讼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有权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活动

23.股东以其所持公司股份抵偿公司债务的行为有效
股东以其所持公司股份抵偿公司债务的行为等同于公司回购自己的股份,虽然违反公司法的相关规定,但仍然可以认定为有效。

24.公司内部挂名股东资格认定应以实质要件为准
在公司内部因挂名股东资格问题发生争议时,应遵循实质要件优先于形式要件的原则进行认定,否定方应承担举证责任。但如被挂名者长期允许他人代为行使签名等权利,他人行为可视为表见代理,挂名股东应对此承担责任。
合伙人退伙后转让合伙财产未明确告知的行为无效
合伙人退伙后向第三人转让其合伙财产的,应明确告知其他合伙人。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的权利,未明确告知的该转让协议无效

25.以知识产权出资未办转让应负瑕疵范围内的赔偿责任
股东以知识产权出资,应当依法办理产权转让手续;未办理转让手续的,在公司没有能力偿付欠款时,该股东应承担瑕疵范围内的补充赔偿责任

26.股东大会决议可作为确认股权的主要依据
股东间因股权确认问题发生纠纷的,人民法院应着重审查股东会决议等股东间关于股权问题的真实意思表示,或者当事人是否实际享有股东权利、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等事实。

27.公司未经清算被注销股东不当然成为被执行主体
主体变化的事实发生于执行程序启动之前,但系生效法律文书作出之后的,由执行机构裁定变更其权利义务继受人为执行主体;申请执行人以公司注销未履行清算义务为由申请变更公司股东为被执行主体的,执行机构仅在股东无偿接收公司财产或者股东明确承诺承受公司的权利义务的情形下,有权裁定变更公司股东为被执行人。

28.清算委员会的合法性对其诉讼主体资格的影响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进入普通清算程序成立清算委员会,应当根据该合资公司的章程进行,同时应当符合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其实施条例、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合法成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清算委员会是合格的民事诉讼主体。

29.股份合作制企业职工股东退休后其股东身份自然消灭
股份合作制企业既非股份制企业,又不是合伙企业,与一般的合作制企业也不同。故股份合作制企业应当适用与该类企业直接相关的法律规范,而不能一概适用公司法。股份合作制企业的股东既是企业职工,又是企业的出资者,因此,不具备企业职工身份,不能成为企业的股东,企业的股东也不能脱离生效劳动关系而成为单纯的自有资本的收益者。
30.违法股东会决议效力应予否认
合法的股东会决议应当包括决议程序合法、内容合法。公司股东会的决议行为违反了公司法关于股东会召开程序的规定,股东会决议的内容违反了法律的规定,那么该决议应认定为无效。

31.名义股东之间转让“股权”无须支付对价
    股份转让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都是名义股东,其签订的股份转让合同并非基于“原告转让股权、被告支付对价”的意思表示,故双方所签订的合同无效。

32.股权禁止转让期内达成的转让协议并不当然无效
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禁止转让期内达成股权转让的合意,并约定在禁止转让期届满后进行实际转让,不违反公司法的禁止性规定,应认定有效。

33.工商登记不是股权转让协议是否有效的
  股权转让协议的认定应以股东意思自治为原则,只要协议不违反法律上禁止转让的规定,就具有法律效力。工商登记并不是股权转让协议的生效要件,未经登记并不能认定股权转让协议无效,只是不能产生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

34.“人合性”和“资合性”要素的丧失是判断公司司法解散的标准
     在关于有限公司僵局的股东诉请解散案中,判断有限公司司法解散的标准,应从“人合性”要素和“资合性”要素是否丧失两方面来考察,且以“人合性”要素的丧失为主要判断标准。

35.公司分立过程中的违约之诉应以分立的公司作为诉讼当事人
        在公司分立过程中,如股东在履行公司分立合同中存在违约行为,在公司分立成功的情形下,根据股东资本所有权和法人财产权相分离的原则,适格的诉讼当事人为分立后的公司,而并非作为合同一方当事人的股东。

36.股东转让股权不得处分公司知识产权
股东的职务发明属公司的知识产权,公司作为专利证书上所记载的专利权人,对专利拥有独立的权利,该专利是公司资产的组成部分。股东作为专利证书上所记载的专利设计人,其在转让股权合同中对专利权归属作出的约定无效。

37.股东不合理转让股权可依法撤销
  股东没有经过其配偶同意,以非合理价格转让夫妻共同共有财产(股份)予第三人的,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其配偶可行使撤销权使转让行为归于无效。

38.华诚公司诉杨俊损害公司权益案
     公司董事在任职期间又在其他公司从事与其担任董事公司业务同种或相类似的经营活动,属竞业禁止行为,损害了其所担任董事公司的权益,构成侵权。

39.职工与职工持股会关系应为信托关系
     职工与职工持股会之间的关系应为信托关系,职工是委托人,职工持股会是受托人,职工持股会应履行诚实勤勉义务,在职工退出职工持股会时,其应返还信托期间管理职工股份产生的利益。

40.股东滥用资本多数决所作股东会决议无效
有限责任公司多数派股东行使表决权时,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或多数股东信任义务原则,形成侵害少数派股东、公司或第三人利益的决议,其所作决议为滥用资本多数决的决议。滥用资本多数决的决议,因违反禁止权利滥用和诚实信用原则,属于违反强行法规定的行为,应认定决议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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