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刘健与韩**现就读于南京南江中学初中三年级,是同班同学。2009年3月23日上午上体育课时,同学们在一起玩耍,刘健与韩**发生争执,韩**打了刘健头部一下,刘健欲打还,在跳起过程中被韩**挥手打倒在地,摔伤臀部,疼痛并左大腿活动受限。放学时,校方老师通知家长并安排车辆送栖霞医院治疗,经X线检查左髋关节组成骨未见明显骨折线,医生建议必要时复查。因为骨骼无明显异常,未引起双方家长重视,在校方的协调下,韩**法定代理人向刘健支付了500元医疗等费用。 伤后,刘健受伤部位疼痛一直持续,不能正常行走,且越来越严重,2009年9月6日至栖霞医院复查,诊断为股骨头坏死。刘健又去鼓楼医院,医生称需更换人工关节,一次费用为5万元左右,且需更换多次。刘健心存希望又去南京市中医院再次检查,韩**知结果相同。原、韩**双方家长在校方主持下就医疗等费用进行协商,由于存在分歧,未能协商解决。
案件委托:刘健父亲后委托医疗纠纷律师刘汝军代为向南京栖霞区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韩**赔偿医疗费、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费用人民币153460.5元, 作为医疗损害专业律师,刘汝军律师建议起诉时将学校列为共同被告,刘健父母经过再三考虑决定听取律师意见。
案件结果:学校接到法院传票后委托律师主动要求先庭外协商调解事宜,在律师的参与下,经过五次谈判,最终学校同意赔偿15万元。与韩**的诉讼也在法院主持下进行 调解结案,赔偿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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