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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名:刘汝军律师 |
手 机:15951881392 |
电 话:17798551078 |
邮 箱:534936207@qq.com |
地 址:南京市广州路188号苏宁环球大厦1301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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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汝军律师,副主任、合伙人,中国农工民主党党员。专注医疗纠纷、公司法律事务、刑事辩护十余... [详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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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起诉男方离婚要求独占房产法院未支持,判决房产归男方 |
来源:南京律师网 发表时间: 2012-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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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张**与周**于2006年5月在南大官方网站论坛相识,因双方教育背景相似,有共同话题,相识不久便双双坠入爱河。在经历了大半年的交往后,彼此有了深刻了解,互相建立了较深感情基础,于2007年3月开始谈婚论嫁,并且共同出资购买栖霞区和燕路356号馨怡园小区商品房一套。2007年10月在鼓楼区民政局登记结婚。 婚后,双方相亲相爱且各自工作出色,家庭充满幸福和温馨。2008年*月 张**诞一子,取名张联周。 在之后的哺乳期内,张**与周**及家人在一些琐事上缺乏勾通,产生 矛盾,经常发生争吵。由于张**、周**双方均为独生子女,个性较强难免互不相让。双方之间因争吵而发生肢体接触 。 2009年8月张**以感情不和,男方有暴力行为为由向法院起诉离婚,在法院主持调解下张**撤诉。半年后张**又向法院起诉离婚,要求孩子由女方抚养,夫妻共同财产皆归女方所有。 周**父母从苏州赶来南京与周**一道至江苏给世德律师事务所,咨询了婚姻及房产分割的相关事项后,委托刘汝军律师在本起离婚纠纷案件中作为代理人出庭应诉。 律师就双方的财产侵害方面向法庭陈述了下列观点: 一、关于双方财产应分为婚前和婚后部分。 1、婚前财产部分。周**与张**在婚前共同购置了一套房产(位于栖霞区和燕路356号馨怡园小区**幢3单元1***室),房产总价为644743元。其出资形式为:2007年3月19日定金20000元(周**);2007年3月27日首付款174744元(周**);2007年4月300000元(周**与张**各150000元);2007年5月贷款150000元(以张**名义贷款,双方还贷)。周**其时刚参加工作几个月,收入又低,根本无力出资购房,上述周**购房款344744元均由父母以现金汇给周**用于出资,具体如下:一、2007年3月19日周**父亲从苏州工商银行汇款2万元为购房定金;二、2007年3月23日周**母亲从苏州工商银行汇款3万元,2007年3月24日周**父亲嘱其在北京的姐姐汇出存在她那的十五万元,此两笔作为购房的首付款174743元;三、2007年4月4日周**母亲从苏州工商银行汇款15万元,以上共计344743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因此该出资房款应为周**个人财产(包括出资款占房产总价比例的相对应增值部分)。 2、婚后共有部分。双方婚后共有财产包括各自工资、资金、公积金;张**股票、基金及其收益;房产双方共同还贷部分及其增值部分。 3、仙林退房款。2008年5月8日仙林退房款共329997.49元,扣除婚后贷款二笔151779.27元还剩178218.22元,其中婚前所交164000元,还有1万多是周**在贷款期中偿还的公积金。至于张**出具的一张周**打给其舅舅的10万元欠条,该款项是由张**转交周**的,但周**的父母从2008年的1月至6月已陆陆续续将这10万元归还张**,具体如下:一、2008年1月8日周**父母从苏州工商银行汇款28000元至张**农行卡上;二、2008年4月28日周**父母在南京面交张**24000元,张**于当日中午存入亲模范马路南京工业大学旁的农行其工资卡上;三、2008年6月19日周**父母从苏州农行汇款39000元至张**农行卡上;四、2008年6月26日周**父亲面交张**9000元。当时张**推说借条在其舅手上,其舅会予以销毁。当时双方关系良好,加之还款又是陆陆续续,所以周**未要回借条,这10万元为婚前所借且归还,退房款中包含的这10万元为周**父母所有,张**无权主张。 裁决结果:南京鼓楼区法院在调解无效后,对本起婚姻案件作出判决准予离婚,孩子由女方抚养,男方每月支付抚养费。房屋基本上按律师的观点,由于男方对房产的出资较女方高,房产归男方所有,男方补偿女方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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