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本 民 事 起 诉 状
原告:连云港市德邦化工机械有限公司 住址:连云港市海州区江化南路62号 被告:山东新美特钢结构有限公司 住址:山东临沂市河东区九曲镇杨庄村 法定代表人:王成富 电话:0539—8877777 13605491886 诉讼请求 一、请求法院裁决终止合同被告返还原告工程款585354元,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41666元。 二、裁决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2007年8月14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工程合同,由被告为原告制作钢结构并负责现场安装,合同约定总造价213.5万元人民币,合同签订付70万元,第二批9月5日付30万元,第三批主框架安装完成付30万元,剩余钢结构工程竣工后第三月起每月付20万元,至付清为止。总工期为65天,自被告收到原告支付第一批款项且原告具备施工条件后,即开始制作和安装。
原告于2007年8月15日向被告电汇44万元,交付被告银行承兑汇票一张金额26万元,共计70万元。又于2007年9月5日向被告电汇30万元,原告严格按照合同履行了自己的义务。被告分别于2007年10月、2008年6月两次向原告交付价值为414646元的钢结构件。此后,被告不再交付钢结构,虽经原告多次催促,被告仍然没有继续履行合同的行为表示,后干脆承认无力履行合同。至此,被告前期迟延履行合同,对剩余未履行部分的合同内容已构成根本违约,致使原告生产厂房未能在预定期间内搬迁,造成原告重大经济损失。为此,原告不得不继续以每年租金52万元租赁江苏德邦化学工业集团的土地、厂房满足连续性生产的需要,并使原告扩大产能的预期目的无法实现,前期的订单无法在合同期内完成,给原告及其客户带来巨大经济损失,被告应承担原告上述经济损失。 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打击扰乱市场秩序的不诚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特向你院提起诉讼,请依法公正裁决。 此致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连云港市德邦化工机械有限公司 2008年11月 日
附:本诉状副本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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