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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名:刘汝军律师 |
手 机:15951881392 |
电 话:17798551078 |
邮 箱:534936207@qq.com |
地 址:南京市广州路188号苏宁环球大厦1301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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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汝军律师,副主任、合伙人,中国农工民主党党员。专注医疗纠纷、公司法律事务、刑事辩护十余... [详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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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诉江苏省大丰市裕华镇卫生院医疗损害纠纷案调解获赔偿12万 |
来源:南京律师网 发表时间: 2012-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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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2005年11月25日张**因交通事故在浙江天台县人民医院接受治疗,并准备转院大丰人民医院继续治疗。患者亲属通过亲戚张海州向大丰市裕华镇卫生院租借担架,大丰市裕华镇卫生院通过张海州向张**及其家属作出承诺,保证四个月治愈患者伤情. 由于张**无法对医疗机构的医疗水平作出正确判断,出于对大丰市裕华镇卫生院的信任,2005年11月29日转入大丰市裕华镇卫生院处进行治疗,大丰市裕华镇卫生院诊断为:左股骨骨折,左股骨平台骨折。并于2005年11月30日为张**施行左股骨下段骨折内固定手术,手术没有成功,于2006年1月25日再次入院,施行左股骨陈旧性骨折再复位手术。 手术再次失败,张**于2006年2月15日至盐城市第一人民医院检查,诊断为:左股骨中下段陈旧性骨折(内固定失稳),左下肢外旋畸形。 2006年2月18日张**入住大丰中医院接受继续治疗,大丰中医院为张**施行左股骨骨折术后外旋畸形切开取内固定术+矫形复位内固定术+植人工骨术。于2006年3月10出院,医生建议卧床休息六个月。 张**与大丰市裕华镇卫生院因此产生医疗纠纷,张**要求大丰市裕华镇卫生院承担医疗事故责任。双方共同委托盐城市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鉴定,鉴定结论为:本病例属于三级戊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轻微责任。 张**不服盐城市医学会的鉴定结论,要求再次鉴定,大丰市卫生局接受张**的申请,于2007年3月15日委托省医学会进行再次鉴定。省医学会于2007年4月9日出具的鉴定书结论为:三级戊等医疗事故,医院承担主要责任。 2007年6月双方至卫生局调解,张**认为省医学会的鉴定仍然是有缺陷的。张**认为医疗事故的鉴定级别严重偏低,且大丰市裕华镇卫生院应承担全部责任,由于双方分歧较大,市卫生局调解未果。 2008年2月9日,张**病情反复,入住大丰市人民医院检查治疗。鉴于医院的治疗条件,大丰市人民医院建议转上级医院继续治疗。2008年2月16日,张**转入省人民医院接受治疗,2008年2月25日省人民医院为张**施行左股骨干钢板取出,自体植骨,左股骨髁间切开复位内固定手术。于2008年3月10日出院。 张**由于大丰市裕华镇卫生院的错误治疗行为,导致接二连三地手术,不仅在肉体上造成了张**的巨大痛苦,在精神上了饱受折磨和煎熬。更让家庭蒙受了巨额的经济损失,也给亲人带来了无尽的担忧和烦恼。 大丰市裕华镇卫生院在为张**施行左股骨下段骨折内固定手术中由于操作错误,致使内固定失稳,造成张**左下肢外旋畸形,且一直未对胫骨平台骨折予以相应处理,是造成这次医疗事故的直接原因。 由于双方调解不成,张**委托南京刘汝军律师将医院告上法院,请求法院判决大丰市裕华镇卫生院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陪护费、交通费、残疾生活补助费、残疾用具费、精神损害赔偿金等各项赔偿费用共计157354.31元。 裁决结果:本案经法院调解结案,医院赔偿12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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