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 护 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江苏维世德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夏忠平亲属的委托,指派刘汝军律师担任本案被告人的辩护人。开庭前,我们查阅了案卷,并依法调查取证和听取被告人的陈述,通过庭审调查,我们认为: 一、辩护人对公诉人指控被告犯有抢劫、故意毁坏财物罪无异议。 二、被告人夏忠平虽然参与了毁坏他人财物的行为,但在此案中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免除处罚。 首先,夏忠平没有参与这次斗殴行为的谋划;其次,夏忠平未纠集人手;更没有参与指挥、协调。只是一个受他人指使的尾随者,作用是次要的,根据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免除处罚。 三、被告人夏忠平参与的抢劫行为与一般的抢劫在情节上有所区别,请法庭在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 在此抢劫案中的被害人其本人也是抢劫行为的实施者,被告人是出于“义气”,是唯一一次参与的抢劫行为,其主要目的并非钱财,而是教训被抢劫的对象,帮助他人实施报复行为,其社会危害性较一般的抢劫行为来说危害程度较小。 四、被告人夏忠平实施上述行为时未满十八周岁,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五、被告人认罪、悔罪态度较好。 在辩护人会见被告人时,几次表达了深沉的忏悔,由于年轻、法律意识淡薄才走入了人生的歧路,并愿意通过亲属对被害人作出民事赔偿。 综上所述,被告人虽有犯罪事实,但有诸多的法定和酌定从轻、减轻情节,建议法庭对被告人夏忠平减轻处罚,请法庭予以斟酌。
辩护人:江苏维世德律师事务所 刘汝军律师 2009年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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