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 护 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江苏维世德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李自富亲属的委托,指派刘汝军律师担任本案被告人的辩护人。开庭前,我们查阅了案卷,并依法会见了被告人,通过庭审调查,我们认为: 一、辩护人对公诉人指控被告人犯有窝藏罪无异议。 二、被告人李自富有诸多酌情情节,希望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1、被告人李自富在归案后,如实向公安机关交代了自己的犯罪行为,认罪态度较好。 2、被告人在接到家人通知后,因为在外地送货,未能及时向地方公安部门自首,由于法律意识淡薄,认为只是一件小事,对行为产生的后果缺乏充分的认识,但是已答应在回家后即前去公安机关说明情况。其在慌乱之中出于对同乡的关心,并未意识到这是犯罪行为,其主观犯意不明显,对社会的危害性较小。 3、在此之前,被告人并无犯罪前科,一直以来,是一个奉公守法的公民,对于这次事件的发生纯属偶然,是初犯、偶犯。 本案已造成了两个家庭的支离破碎,张俊杰的父亲也因此饮药身亡,仅仅是因为一念之差,造成如此惨痛的悲剧。虽然张俊杰做了傻事,但其情可悯,张潘和李自富也十分值得同情,李自富的父母都是残疾人,他们生活完全依赖子女的赡养,希望法庭能够从人性化处理的角度,给他一次机会。 综上所述,被告人虽有犯罪事实,但有诸多酌情情节,且认罪、悔罪态度较好,理应得到宽大处理,请法庭予以斟酌。
辩护人:江苏维世德律师事务所 刘汝军律师 2009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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