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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名:刘汝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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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南京市广州路188号苏宁环球大厦1301室
     刘汝军律师,副主任、合伙人,中国农工民主党党员。专注医疗纠纷、公司法律事务、刑事辩护十余...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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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被传销女友欺骗,无钱回家抢劫他人财物并杀害他人一审判处死刑
来源:南京律师网   发表时间: 2011-11-26

律师阅卷笔录
                
时间:2008年10月20日                   
地点: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公诉科                  
案由:抢劫。                         
上诉人任自强,男,1987年8月2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河南鲁山县赵村乡中汤村水岭组19号。2007年12月5日因犯抢劫罪被刑拘,同年12月10日被逮捕。              
一、案件事实及上诉人供述                      
  1、上诉人于2007年12月2日14时在新浦区人民路综合楼8-402,用铁管将被害人张亚琴打晕,随后将加旅馆的章佳乐打晕,抢走两部小灵通和一张章佳东的身份证。                  
  2、上诉人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                  
二、有关证据                           
  1、抓获经过及破案经过。                          
  2、被害人张亚琴陈述笔录。                            
  3、被告人任自强供述和辩解、辩论笔录。                 
  4、证人张立法、章苗苗、李青华、张祖证言及辩论笔录。  
  5、书证旅客登记簿。                  
  6、物证铁管、牛仔服、鞋子  。                                
  7、勘验笔录及照片 。                                     
   8、(2008)004号生物物证鉴定书 。                                
9、(2007)099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及照片 。                       
10、(2007)147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序书及照片。
11、(2007)第743号涉案财产价格鉴定书 。                           
12、人口资料查询单、情况说明 、户口本、身份证复印件、医疗票据、病历、丧葬费票据。                                   
三、案件性质及认定根据                       
本案定性为:抢劫                              
认定根据:                             
《刑法》第二百六三条第(五)项 、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三十六条。
《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三款、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                   
四、案件情节及法律有关规定                     
  1、无法定从轻、减轻情节。               
  2、酌情从轻情节:上诉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             
  3、上诉人是初犯、偶犯。               
五、律师初步分析                         
  1、本案定性准确,上诉人对犯罪行为供认不讳。          
  2、上诉人无法定从轻、减轻情节。            
  3、上诉理由成立的可能性很小。                   
                                     
                 阅卷人:刘汝军                     
                              
                               
                              
                                   
                               
                                        
                                                                           
 
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笔录
(第 一 次) 

时间:2008年10月17日上午          
地点:连云港市看守所第 8会见室 
会见人:刘汝军、赵金宝     (江苏维世德律师事务所) 
被会见人: 任自强
涉嫌罪名:抢劫
记录人: 刘汝军
笔录内容: 
问:你是 任自强?
答:是。 
问:我们是江苏维世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受江苏省高级法院指定、省法律援助中心指派作为你的辩护人。我们将根据事实和法律,维护你的合法权益。对于江苏省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你同意我们作为你的辩护人吗? 
答:同意。 
问:你是哪年出生的,籍贯何处,何时被拘留,何时被捕,是否有前科? 
答:1987年8月2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河南省鲁山县赵村乡中汤村水岭组19号。2007年12月5日因涉嫌抢劫被刑拘,同年12月10日被逮捕。无前科。
问:你在公安机关的供述真实吗?                    
答:真实。                               
问:你把案件的情况叙述一下。                          
答:2008年10月2日,中午吃完饭后,是在旅社里吃的快餐面,看到老板娘下楼,又回来了,家里就她一个人。吃完饭,听到她房间里的电视声音没有了,就想过去,把她打昏,偷点钱,进去发现她在睡觉,就拿钢管打她的后脖颈,她醒了,拿小灵通,就一把抢了过来,床上的外套里什么也没有,放回原处,这里听到门铃响了就去开门,是她儿子回来了,她儿子开自己 的门没有开开来,就用铁管打她的后脖颈两下。他倒地了,用脚踢我,我踢了他两下,他裤子的口袋里装了一个小灵通,上衣的口袋里有一钱包但没有钱,只有一张身份证和卡,把他的身份证放口袋里了,银行卡没拿,门口有一大衣柜。这时,看到老板娘正在开防盗门,把她拉过来,又用铁管打了她,好象是在头部,掐着她的胳膊把她抱回了房间,然后就收拾了东西,准备走了,看到老板娘又出来了,就拉了她一下,把她拉倒。     
开门的时候,看到门口的桌子上,有电话机和登记簿,登记簿就随手拿走了,后来在东升网吧坐着,困了就睡,也没上网。                 
问:为什么到连云港来?                           
答:朋友在这里做传销,把我骗来的,不让走,把带来的几千元钱也花光了,是从石家庄过来的,传销在灌南的县城,前后有一个多月,出来后到新浦汽车总站,没有钱去苏州了,当时就想为了偷点钱够路费就行了,或者回家,或者去苏州。                             
问:为什么要买钢管?                  
答:就想着把他打昏偷点钱。                                   
问:有无检举立功行为?                    
答:没有。                               
问:有无其他要求?                       
答:想让家里能不能给死者家属赔点钱,取得他们的调解,13103651210(任父),能改判最好,以后好好改造。                     
问:有无其他要和父母家里说的?                               
答:也没什么了,希望家里能赔点就赔点,没别的了                                            
问:那今天的会见就到这里,好吗?                         
答:好的。               
问:以上笔录你看过后,签字。                                   
                   
             任自强(签字)            
              2008、10、17             
                                                                                                            
                                  
                                    
                                   
                                   
                                  
                                
                                  
                              
                                   
                                    
辩 护 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按照贵院指定辩护的通知,江苏维世德律师事务所接受江苏省法律援助中心的指定,委派刘汝军律师担任本案上诉人的辩护人。开庭前,辩护人查阅了案卷,并依法会见了上诉人,通过庭审调查,辩护人认为:
一、 辩护人对公诉人指控被告人犯有抢劫罪无异议。
二、上诉人有诸多酌情情节。
1、上诉人在归案后,如实向公安机关交代了自己的犯罪行为,认罪态度较好。
2、上诉人是在受了他人欺骗之后,引发了其不理智的行为。由于法律意识淡薄,对行为的后果缺乏充分的认识,导致了悲剧发生,其主观上只是想抢点钱,并无故意夺去他人性命的念头。
3上诉人有悔罪表现,在辩护人会见上诉人时,上诉人多次提出让家人能够在经济上给予受害人家属赔偿,以减轻自己的罪孽,对自己的行为更是忏悔不已。
4、在此之前,上诉人并无犯罪前科,一直以来,是一个奉公守法的公民,对于这次事件的发生纯属偶然,是初犯、偶犯。
综上所述,上诉人虽有犯罪事实,但有诸多酌情情节,且认罪、悔罪态度较好,理应得到宽大处理,请法庭予以斟酌。

辩护人:江苏维世德律师事务所
刘汝军律师
2008年11月 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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