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 护 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按照贵院指定辩护的通知,江苏维世德律师事务所接受江苏省法律援助中心的指定,委派徐怀玉律师、刘汝军律师担任本案上诉人章云广的辩护人。开庭前,辩护人查阅了案卷,并依法会见了上诉人,通过庭审调查,辩护人认为: 一、 辩护人对公诉人指控上诉人犯有贩卖、运输毒品罪无异议 二、 上诉人章云广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希望法庭从轻处罚 上诉人章云广在深圳打工期间结识了刘汉春,外号“阿刘”,上诉人替刘汉春开车、做事,后来才知道刘汉春从事非法活动,并且在其引诱下开始了贩毒行为。 2006年6月1日上诉人章云广在昆山因涉嫌贩毒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上诉人章云广如实向公安机关交待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认识到自己犯罪行为的危害性。 上诉人章云广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追悔莫及,并向公安机关举报了刘汉春,即“阿刘”的犯罪行为,并提供其在深圳的住址,以供警方将其抓获。由此可见,上诉人章云广已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表示忏悔,希望获得悔过自新的机会,能重新做人。 综上所述,上诉人虽有犯罪事实,但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理应得到宽大处理,请法庭予以斟酌。
辩护人:江苏维世德律师事务所 徐怀玉律师 刘汝军律师 2007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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