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殷**容留介绍卖淫一案一审辩护词
来源:南京律师网   发表时间: 2011-11-26

辩 护 词

尊敬的审判员:
江苏维世德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殷文艺的委托,指派刘汝军律师担任本案被告人殷文艺的辩护人。开庭前,我们查阅了案卷,并依法会见了被告人,通过庭审调查,我们认为:
一、 辩护人对公诉人指控被告人犯有容留介绍卖淫罪无异议。
二、 被告人殷文艺犯罪行为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不大,有诸多酌情从轻情节,请予以从轻、减轻处罚
1、被告人主动交待犯罪事实,2007年4月27日被告人殷文艺因涉嫌容留介绍卖淫被公安机关传唤,被告在被讯问过程中,主动交待了容留毛顺梅、介绍马莉卖淫嫖娼的犯罪事实。且容留介绍活动次数比较少,所获非法收入也很少,所造成的社会影响不大,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也不大。
2、被告人系初犯,此前被告人奉公守法,并无违法犯罪的记录,只因一念之差才落得如此,悔之莫及。
3、被告人认罪、悔罪态度好,被告人现已充分意识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的性质,感到羞愧并对自己的行为表示忏悔,。
综上所述,被告人虽有犯罪事实,但主动交待犯罪事实且系初犯,被告人认罪、悔罪态度较好,理应得到宽大处理,其行为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性不大,希望能从轻处罚,请法庭予以斟酌。

辩护人:江苏维世德律师事务所
刘汝军律师
2007年8月 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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