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 护 词
尊敬的审判员: 江苏维世德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姐姐杨梅的委托,指派刘汝军律师担任本案被告人杨永的辩护人。开庭前,我们查阅了案卷,并依法会见了被告人,通过庭审调查,我们认为: 一、 辩护人对公诉人指控被告人犯有赌博罪无异议。 二、 被告人有诸多酌情从轻情节,请予法庭以从轻处罚。 1、被告人如实交待犯罪事实,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的侦查工作。2007年8月31日被告人涉嫌敲诈勒索罪被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刑事拘留,被告在被讯问过程中,如实交待了聚众赌博的犯罪事实。但是,被告人涉嫌的犯罪数额不大,所获非法收入也非很高,所造成的社会影响不大,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也不大。 2、被告人系初犯,此前被告人奉公守法,并无违法犯罪的记录,只因一念之差才走上犯罪道路。 3、被告人认罪、悔罪态度好,被告人现已充分意识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的性质,感到羞愧并对自己的行为表示忏悔,愿意通过家属交纳法院的罚金。 综上所述,被告人虽有犯罪事实,但主动交待犯罪事实且系初犯,被告人认罪、悔罪态度较好,理应得到宽大处理,其行为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性不大,希望能从轻处罚,请法庭予以斟酌。
辩护人:江苏维世德律师事务所 刘汝军律师 2008年3月 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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