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 护 词 尊敬的审判员: 江苏维世德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父亲许信文的委托,指派刘汝军律师担任本案被告人许余俊的辩护人。开庭前,我们查阅了案卷,并依法会见了被告人,通过庭审调查,我们认为: 一、辩护人对公诉人指控被告人犯有盗窃罪无异议。 二、被告人有法定从轻、减轻情节及诸多酌情从轻情节,建议法院予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因涉嫌盗窃于2007年6月19日被江宁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在公安机关的治安讯问过程中,如实交待了自己的盗窃行为,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其主要的犯法行为是在浦口区的两起盗窃行为,其中一起盗窃朱长季800元人民币的事实是发生在被告人未满18周岁的年龄,按照《刑法》第17条的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犯罪,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人归案后,经过教育和学习,充分认识到自己的行为的违法性,并且主动提出在家庭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向法院预交罚金,以表示忏悔。 在此之前,被告人并无犯罪前科,对于这种事情的发生也是一念之差。 综上所述,被告人虽有犯罪事实,但能如实交待犯罪行为且系自首,且被告人认罪、悔罪态度较好,理应得到宽大处理,又有法定的从轻或减轻情节,请法庭在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 辩护人:江苏维世德律师事务所 刘汝军律师 2008年1月18日
注:南京市江宁区法院一审认定被告人在治安讯问中如实交待犯罪事实的情况为自首。辩护律师以往在南京其他区法院的案件中能此种情况认定自首的不是很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