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 护 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江苏维世德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丈夫王海生折的委托,指派刘汝军律师担任本案被告人吴得琴的辩护人。开庭前,我们查阅了案卷,并依法会见了被告人,通过庭审调查,我们认为: 一、 辩护人对公诉人指控被告犯有盗窃罪无异议。 二、 被告人有诸多酌情从轻情节,建议法院予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因涉嫌盗窃于2007年3月31日被公安机关监视居住,4月4日被拘留,在公安机关的侦查讯问过程中,如实交待了自己的盗窃行为,首先是于2007年1月与王民英等人盗窃口子窖白酒60瓶。又交待了于2004年8月与吴明飞、汪兴友、吴小丽、吴取明等人到安徽当涂县丹阳镇供电所临时仓库窃取铝线的事实。 被告人归案后,有悔罪表现,积极检举他人的违法犯罪行为,虽然所检举的事实没有被公安机关侦查落实,但充分反映了被告人认罪悔罪的态度。 在此之前,被告人并无犯罪前科,一直以来,是一个奉公守法的公民,对于这种事情的发生也是一念之差。 综上所述,被告人虽有犯罪事实,但能如实交待犯罪行为,且被告人认罪、悔罪态度较好,理应得到宽大处理,请法庭予以斟酌。
辩护人:江苏维世德律师事务所 刘汝军律师 2007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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