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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女士诉赖**离婚一案经两次起诉判决准予离婚
来源:南京律师网   发表时间: 2011-11-26

案情简介:陆女士与赖**原是同学关系,双方经过接触了解,建立了相应的感情基础,于2006年8月共同登记,结为夫妻,无子女。
婚前女方已发现男方的性格和生活方式与女方有诸多差异,但是,女方认为婚后这些情况会有所改变,不会影响日后的夫妻感情。
婚后男方的生活习惯并无变化,仍旧我行我素,每日至深夜一、二点才回家,第二天早上,陆女士去上班时,而赖**却在沉沉入睡。仅有的夫妻之间的交流就是在赖**醒来后双方在电话里聊上几句。陆女士认为婚姻生活没有任何实质意义。
赖**向陆女士解释这是因为工作的原因,但陆女士希望赖**能合理地安排工作时间,适当地照顾家庭和承担对妻子的应尽责任。赖**不能理解,双方为此经常发生争执,继而发展到吵闹,夫妻感情产生裂痕。
虽如此,赖**仍然不引以为戒,还是每日必至深夜才归。其明明知道女方胆小怯弱,一个人在家难以成眠,却丝毫不考虑女方的感受,缺乏夫妻之间最起码的关怀和爱护,结婚与未婚前对于陆女士来说根本没有什么区别。
经过多次的交谈和争吵后,陆女士对这桩婚姻已不抱任何希望,婚前建立的感情在无休止的争吵和失望中消耗殆尽,夫妻感情已告破裂。
审判:由于男方不同意离婚,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第一次判决不准离婚。六个月后陆女士再次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判决准予离婚。女方婚前所购房屋不是夫妻共同财产,归女方所有,轿车一辆归女方所有,男方配合过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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