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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汝军律师,副主任、合伙人,中国农工民主党党员。专注医疗纠纷、公司法律事务、刑事辩护十余...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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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诉王**离婚一案判决准予离婚
来源:南京律师网   发表时间: 2011-11-26


案情简介:兰**与王**经人介绍相识,经过了解,建立了相应的感情基础,于一九九四年四月共同登记,结为夫妻。于94年12月生一女儿,取名兰云。
婚后女方好逸恶劳的本性暴露无遗,经常借口在工作单位加班至深夜才归,终至整夜不归,双方开始产生矛盾,从99年以后,双方因为经济问题经常吵闹,女方控制家庭的所有经济收入和积蓄,陆续增加的家用电器洗衣机、电视机、热水器都花的是兰**的工资,王**对女儿也很刻薄,由是夫妻感情开始恶化。家庭关系处于艰难的维系当中。
2004年6月王**因与兰**发生争吵而回了娘家,经兰**劝说于2004年8月返回,此时兰**对王**还心存希望,然而王**于2004年11月19日又一次重回娘家,从此再未回家,也没有回来看望过孩子,将家中的积蓄洗劫一空,拿走了四万多元的现金和一万二千元的存折,还将兰**的身份证、户口簿、水卡、电卡、工资卡、医保卡统统带走了,王**彻底葬送了夫妻之间仅剩的亲情,夫妻感情已告破裂。
  如今女儿已十四岁,兰**在外打工,与女儿相依为命,家中仅剩几台家用电器,所有现金和存款已被王**拿走,夫妻双方已分居达二年之多,符合法定的离婚条件。
 
审判: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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