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 护 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江苏维世德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何松父亲的委托,指派刘汝军、郝党权律师担任本案被告人何松的辩护人。开庭前,我们查阅了案卷,并依法会见了被告人,通过庭审调查,我们认为: 一、 辩护人对公诉人指控被告犯有抢劫罪无异议。 二、 被告人何松在本案中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2007年2月1日晚上,被告人与余光明、沙峰等人在余光明的暂住地聚餐,吃饭过程中,余光明、沙峰杨宗航提议晚上去收保护费,具体地点没讲,是余光明拿出了他准备好的六把西瓜刀,分发给每个人。后来六人一起来到了翠屏山,在山顶上,被告人问到山上来干什么,余光明说,山上有大老板带小老婆来玩,到时就向他们要钱,后来被告人稀里糊涂地参与了余光明、沙峰等人的抢劫行为。 虽然被告人有抢劫行为,但是被告人并非此次行为的组织者,没有预谋,只是临时起意,受他人指使,充当了该次抢劫行为的帮手,应当属于从犯。 在此之前,被告人并无犯罪前科,一直以来,是一个奉公守法的公民,对于这次事件的发生纯属偶然。 综上所述,被告人虽有犯罪事实,但属于临时起意,受他人行为影响,且被告人认罪、悔罪态度较好,理应得到宽大处理,请法庭予以斟酌。
辩护人:江苏维世德律师事务所 刘汝军律师 郝党权律师 2007年6月 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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