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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的投保和承保主体
来源:南京律师网   发表时间: 2011-11-23

   《交强险条例》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要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必须投保交强险。投保义务人的这种投保义务是法定的义务,必须履行。

一、交强险的投保主体

1、机动车所有人。机动车所有人是指依法对机动车享有所有权,有权占有、使用、收益以及处分该机动车的人。

2、机动车管理人。机动车管理人是指虽不享有机动车所有权,但依法或依约定实际占有机动车的自然人、企事业单位或者 其他社会组织。

二、承保主体

1、可以从事交强险业务的主体,根据《交强险条例》的规定,承保交强险必须符合两项条件:一必须是中资保险公司;二必须经保监会批准。

2、如果保险公司拒绝承保,则应当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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