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2010年5月至2011年2月,被告人王**编写网络钓鱼诈骗后台程序“eshopbox”(后更名为“V9”后台),并创建腾讯QQ诈骗群,钭该后台租赁给QQ诈骗群内会员使用,收取费用,并以管理员身份对QQ诈骗群进行组织、管理,为会员犯罪提供技术保障。2010年8月,被告人王**安排被告人朱**以群主、管理员身份管理该QQ诈骗群内的会员,并会员加入。随着会员人数的增加,QQ诈骗群的数量也一起增加,直至2011年11月、12月份,被告人王**、朱**解散QQ诈骗群,将会员转移至新创建的新浪UC诈骗群,并继续以管理员的身份对UC诈骗群进行组织、管理,向会员出租“V9”后台和“过旺旺”技术,收取费用。被告人王**朱**对收取的租赁费用按比例分脏。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检察院以查明的上述案情分别以涉嫌信用卡诈骗、诈骗、盗窃等罪名将王**、朱**、邓**、陈**、陈**、熊**、陆**、缪**、黄**、刘**、陆**陈**、王**等13名犯罪嫌疑人向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该案在移送审查起诉后,本站刑事辩护律师刘汝军曾对被告人陈**在本案中涉嫌罪名提出意见不认同起诉意见书中的盗窃罪名,认为陈**涉嫌的罪名是信用卡诈骗,后公诉机关在移送审判时的起诉书中更改了罪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