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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与“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的区别
来源:南京律师网   发表时间: 2011-11-6

1、保险制度设计的根本目的不同

交强险的根本目的在于保护受害人,而不仅仅在于转移被保险人的风险其目的在于通过保险这种分散风险的手段使受害人得到及时便捷的补偿。因此交强险除了具有一般保险的风险管理功能之外,还具有社会保障功能。第三者责任险是一种普通的商业保险,其根本目的在于分散风险,保护被保险人利益。

2、保险业务的经营理念不同

交强险并不以营利为目的。而第三者责任险是商业责任保险,属于财产保险的一种,保险公司经营此项业务以营利为目的。

3、保险合同的成立要求不同

交强险中所规定的投保义务人必须投保该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没有强制性。

4、保险条款和费率不同

交强险的保险条款当事人不能任意更改;第三者责任险是保险公司拟订的指导性条款,投保人具有一定的选择权。交强险在全国被告统一的保险条款和基础费率。

5、责任限额不同

交强险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责任限额和分项的责任限额。第三者责任险的责任则分若干个档次,投保人可以选择。

6、保险金的主张主体不同

交强险中,受害人对保险人有直接请求权。第三者责任险的请求权人为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只有在保险合同有约定或符合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下,受害人都有向保险人请求索赔。

7、两种保险的赔偿原则不同

交强险而言,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而在商业性的第三者责任保险中,保险公司则一般依据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应负的责任来确定赔偿责任。

8、保障范围不同

除了有特别的规定外,交强险的赔偿范围几乎涵盖了所有的道路交通责任风险。而第三者责任险中,保险公司则不同程度地规定有免赔额、负赔率或责任免除事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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