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法所讲的高度危险作业,即包括使用民用核设施、高速轨道运输工具和从事高压、高空、地下采掘等高度危险活动,也包括占有、使用易燃、易爆、剧毒和放射性等高度危险物的行为。
侵权责任法对“高度危险作业”的表述,并没有如《民法通则》第123条一样,将觉典型的高度危险作业列举出来。主要考虑是:一是采用列举的方式,不可能将所有觉的高度危险作业列举穷尽,列举过多也使条文显得繁锁;二是列举的方式在实践中容易让人误解高度危险行为仅指列明的那几种,,使高度危险责任的适用范围变窄;三是错误的列举导致某些行为承担不合理的责任。
因此侵权责任法第69条规定的“高度危险作业”的表述,是个开放性的概念,包括一切对周围环境产生高度危险的作业形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