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首席律师
姓 名:刘汝军律师
手 机:15951881392
电 话:17798551078
邮 箱:534936207@qq.com
地 址:南京市广州路188号苏宁环球大厦1301室
     刘汝军律师,副主任、合伙人,中国农工民主党党员。专注医疗纠纷、公司法律事务、刑事辩护十余... [详细]
  • 律师日程
  • 文苑集锦
  • 合同订立
幼儿园、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的侵权责任的概念
来源:南京律师网   发表时间: 2011-10-27
    幼儿园、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的侵权责任,是指在幼儿园、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的教育、教学活动中或者在其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中,由于幼儿园、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未尽教育、管理职责,致使在其中学习或者生活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损害或者致他人损害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的与其过错相应的侵权责任。
返回顶部】 【关闭】 【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