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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汝军律师,副主任、合伙人,中国农工民主党党员。专注医疗纠纷、公司法律事务、刑事辩护十余...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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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生效的时间
来源:南京律师网   发表时间: 2011-10-25

    股权转让何时生效》是否以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和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为生效要件》对此,学界存在着不同的见解。第一种观点认为股权转让合同原则上从成立时就生效,理由是依据《合同法》第44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在我国,国有独资公司的股权转让,因涉及国有资产管理问题需要履行特别批准手续,此外还有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要办理批准手续,其他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协议采纳的是成立生效主义。第二种观点认为股东会的同意和其他股权是否放弃优先购买权是法定生效条件。法律行为因行为人的意思表示一致已经成立,但是是否生效取决于法律的特别规定。《公司法》第72条虽然没有规定“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和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作为股权转让行为的生效条件,但是如果股东会不同意或者其他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则无异使股权转让行为不生效。第三种观点认为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时,如果没有经过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的程序,应当无效。理由是《公司法》第72条的规定是强行性规定。第四种观点认为未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的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应当为相对无效,而非当然无效。

    我们认为,未经股东会同意且其他股东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处于未定状态。且依照《合同法》第51条之规定,结合《公司法》第72条之目的,应当允许其他股东事后追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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