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公司法》对股份有限公司规定的是股份的转让,对有限责任公司规定的是股权的转让。原《公司法》规定的是出资的转让,对此,在学界早有评论。有的认为:“所谓出资是公司设立过程中向公司缴付的财产,在公司设立完成以后 ,这种缴付的出资已完全转变为公司的财产。缴付人在公司成立以后成为公司的股东,其缴付的出资,已转化为公司的股东所持有的股份,股东所持有的不再是出资。因此在公司成立后,股东之间或股东向第三人转让的实际是公司的股份,而不是公司设立时的出资。出资是一种在公司设立时确定的价值,而在公司存续期间,公司股份所代表的财产价值与出资本身的价值会有很大 的差别,股份所代表 的价值可能远远大于或小于当时出资本身的价值。
因此,从产权处分原则上讲,股东真正享有处分权的客体是股权,而不是原始出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