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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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汝军律师,副主任、合伙人,中国农工民主党党... [详细] |
姓 名: |
刘汝军律师 |
手 机: |
15951881392 |
电 话: |
17798551078 |
邮 箱: |
534936207@qq.com |
地 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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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广州路188号苏宁环球大厦1301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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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案例 |
冠心病急诊入院,延误治疗时机致患者死亡医院被判赔偿 |
来源:南京律师网 发表时间: 2018-8-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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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简要】 患者石女士,女,74岁,2015年9月8日因前胸疼痛、背痛至浦口区中医院就诊,查心电图示窦性心律不齐,显著ST-T改变,建议住院治疗。患者考虑中医院虽然离家近但条件不是很好就没有立即办理住院手续,决定至浦口区中心医院住院治疗。因“反复心前区不适两天”于2015年9月9日15:04时入住南京市浦口区某医院心血管科,患者既往有高血压、脑梗塞、慢性肾衰竭(慢性肾功能不全)病史,口服药物控制血压。 入院查体:血压160/80mmHg,神志清楚,步入病房,两肺呼吸音清,未闻及干湿刻罗音,心率66次/分,律齐,各瓣膜听诊区未闻及病理性杂音,双下肢无水肿;心电图(2015年9月8日、浦口区中医院)示:窦性心律不齐,显著ST段压低;入院诊断: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不稳定性心绞痛,高血压病3级,慢性肾衰竭,脑梗死。 入院后予一级护理,长期医嘱予抗血小板聚集、调脂稳定斑块、扩冠、降压等治疗。16:15时患者诉心前区不适,予硝酸甘油舌下含服,症状好转。 2015年9月10日04时护士巡视病房时发现呼之不应,遂立即予心电监测,吸氧,开通静脉通道。心电监测示P 0次/分,SPO2 0%,BP0mmHg,R 0次/分。查体:意识丧失,双瞳直径4.0mm,光反射消失,劲动脉搏动消失,心音不可及,无自主呼吸,立即予心肺复苏,予气管插管,间隔5分钟予肾上腺素1mg静脉注射,行电除颤三次,于04:55查心电图示一直线,继续抢救,05:55抢救无效,宣布死亡。 患者家属认为这是一起医疗事故,但医方未提示患者家属做尸体解剖明确死亡原因。患者家属后与医院协商赔偿,医院同意赔偿,但双方就赔偿数额未能达成一致。 患者家属遂委托律师向浦口区法院提起诉讼,由于所委托律师为非医疗专业律师,准备不充分,证据收集不全面,在庭审中拒绝提起医疗损害鉴定,浦口区法院作出驳回诉求的一审判决。 判决书送达后,患者家属经过深思熟虑,认识到专业律师的重要性,至市区与刘汝军律师会面,商讨上诉问题。 作为医疗事故纠纷的专业律师,在一审败诉情况下,告知其有效的救济途径只能是上诉。理由围绕鉴定程序展开,从程序上再到实体逐一陈述。 最终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发回重审的二审判决。 患者家属出于信任,依旧委托刘汝军律师代理新一审程序,浦口区法院在患方申请下,委托南京市医学会进行医疗损害鉴定。 二、【鉴定结论】 南京市医学会医疗损害鉴定书分析说明:由于医方存在以下过错:1、对病情的严重性认识不足;2、在诊断“冠状动脉粥样石化心脏病、不稳定性心绞痛”的情况下未行心电监护,未及时行相关检查以鉴别诊断,如心电图、心肌酶谱等;3、病情观察不细致,当日执行相关治疗长期医嘱的依据不充分。 因未行尸体解剖,患者死亡原因尚难明确;根据病史、病情演变过程,临床考虑为心源性猝死,与自身心脏疾病发展演变有关。 患者既往有高血压、脑栓塞、慢性肾功能不全病史,基础疾病较多,发生心脏疾病的预后较差,且短时间内进展迅速,自身疾病是其死亡的主要因素。 鉴定意见:医方存在医疗过错,与患者死亡存在一定因果关系,原因力为次要因素。 三、【法院裁决】 浦口区人民法院在南京市医学会鉴定结论出来后,于5月16日再次开庭,由于患者死亡时已74周岁,律师代为变更诉讼请求,由于医院不同意调解,法院判决医院承担40%的赔偿责任,赔偿原告各项损失。 四、【律师观点】 代理律师认为患者的死亡原因为心源性猝死,医方在诊疗过程中存在以下不当行为: 1、患者以急诊入院,病情危重。入院后医方未按诊疗规范立即进行相关检查鉴别诊断,对患者病情重视不够。在患者急诊入院后,医方几乎未做任何的有效检查、救治行为,仅仅在患者家属反应患者胸背疼痛难忍的情况下,给予硝酸甘油舌下口服。 2、对患者生命体征监护严重欠缺、护理不到位,医护人员严重缺乏责任心。患者为一级护理,应每1小时巡视病房。无心电监护,9日15:04后对生命体征各项指标无相关数值记录,9日17:30分至10日01:30之间无护理记录,10日01:30分至10日04:00之间无护理记录。 3、患者入院时血压较高,为160/80mmHg,医方没有采取措施将患者的血压降低至正常水平。 4、医方没有详细告知患方患者病情、治疗方案,预后情况。 5、医方没有组织会诊、讨论,没有将患者收住重症监护室。 6、护理、巡检严重欠缺,对患者病情的进展没有充分掌握,没有第一时间发现患者危重时刻,错过了最佳抢救时机。医方护士在巡视病房发现患者呼之不应时,其时患者已无任何生命体征,应该说早已死亡,其时回天乏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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