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律师
     刘汝军律师,副主任、合伙人,中国农工民主党党...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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尸体检验
医疗损害鉴定中医疗机构应当提交的材料
来源:南京律师网   发表时间: 2012-4-7
    由于医疗行为具有高度的专业性,帮在判断医方的医疗行为是否构成医疗事故,或者是否存在医疗过错以及该 过错与患者的损害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时,往往离不开医疗鉴定。而医疗鉴定又有其特殊性进行医疗鉴定时,当事人应当提供医疗鉴定所需的材料,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医学会的通知之日起10日内提交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书面陈述及答辩。医疗机构提交的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住院患者的病程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会诊意见、上级医师查房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二、住院患者的住院日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三、抢救病危患者,在规定时间内实词的病历资料原件;四、封存保留的输液、注射用物品和血液、药物等实物,或者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对这些物品、实物作出的检验报告;五、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有关的其他材料。
    在司法实践中,由于病历材料没有得到及时封存等原因,患方往往会对医疗机构提供的病历资料的真实提出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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