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律师
     刘汝军律师,副主任、合伙人,中国农工民主党党... [详细]
姓 名: 刘汝军律师
手 机: 15951881392
电 话: 17798551078
邮 箱: 534936207@qq.com
地 址:

南京市广州路188号苏宁环球大厦1301室
在线法律咨询
过错认定
医疗行为(诊疗活动)的概念
来源:南京律师网   发表时间: 2011-10-17

我国现行法律中没有明确规定医疗行为的概念。不过,1994年9月1日起旅行的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使用了诊疗活动的概念。而《侵权责任法》也多次使用了诊疗活动的概念。

诊疗活动包括诊断、治疗、护理等环节,对此可以参考《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88条的有关规定。诊疗活动是指通过各种检查,使用药物、器械及手术等方法,对疾病作出判断和消除疾病、缓解病情、减轻痛苦、改善功能、延长生命、帮助患者恢复健康的活动。应该说,诊疗活动与医疗行为的概念非常类似,甚至可以说,两者同一概念的不同表达形式。

返回顶部】 【关闭】 【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