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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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错认定
女婴高烧就诊死亡,医方虽无责但篡改病历补偿3万元
来源:南京律师网   发表时间: 2012-4-23
    2011年2月1日3时40分,陆**、朱**之女朱**因发烧48小时进入盱眙县人民医院治疗,诊断:上呼吸道感染; 肺炎?给予阿莫西林舒巴坦、炎虎宁、维生素C输液治疗。同日7:15分患儿出现呼吸较促、喉中痰鸣明显、面色苍白等症状。7:28收住入院。入院诊断:支气管肺炎;心力衰竭;呼吸衰竭;暴发性心肌炎?入院后予吸痰、吸氧、心电监护、强心、利尿、改善肺部循环、抗炎、纠酸等治疗,并行血尿粪常规、肝肾功能、电解质等检查。治疗输液过程中朱讯突然口吐白沫,后经医院抢救无效于早晨死亡。 尸检报告诊断:1、病毒性脑炎脑干病损、脑水肿;2、两肺支气管炎、急性肺水肿。 朱**父母认为医院做出了错误的判断导致误诊,应当对 女儿死亡后果承担相应的责任。
    淮安市医学会医疗损害鉴定结果为朱讯死亡与医院医疗行为无因果关系。朱**父母不服此鉴定结果, 向法院申请重新鉴定申请,江苏省医学会于2011年12月19日作出医疗损害鉴定书。该鉴定书的专家意见为:医方的医疗行为与患者(朱**)死亡无因果关系。该鉴定书的分析说明:1、根据患儿疾病的临床演变过程,结合尸体解剖病理检验结果,患儿死亡原因为病毒性脑干脑炎导致急性呼吸、循环衰竭。此患儿临床表现不典型,病情进展快,病情风险,死亡率高。医方在患儿诊疗过程中,不违反医疗常规。患儿出现病情变化后,抢救措施合理。2、医方存在以下不足:(1)、急诊未及时行血常规检查,但治疗过程未违反医疗原则;(2)、对患方沟通告知不到位;(3)、门诊病历存在涂改、添加现象,住院病历存在前后不一致现象,违反《病历书写规范》。3、医方上述不足与患儿死亡无因果关系。
    法院认为,医方的以上不足给患方的身心造成一定的伤害,但以上不足与患儿死亡没有因果关系,因此本案酌情确定医方盱眙县人民医院给予患方30000元的经济补偿较为妥当,从而弥补医方在诊疗过程中不足,促进医疗作风更加严谨和规范,以期获得患方的谅解,就此息诉止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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