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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错认定
诊疗过程中并发症医院是否承担过错责任
来源:南京律师网   发表时间: 2014-6-23
并发症是一个复杂的临床医学概念。学者对并发症的定义有以下几种: 一种是指一种疾病在发展过程中引起另一种疾病或症状的发生,后者即为前者的并发症,如消化性溃疡可能有幽门梗阻、胃穿孔或大出血等并发症。 另一种并发症是指在诊疗护理过程中,病人由患一种疾病合并发生了与这种疾病有关的另一种或几种疾病。
一、并发症的三个基本特征
1.后—种疾病的发生是由前一种疾病所引起的,如是独立存在的病情则并非并发症;
2. 从后—种疾病的发生规律上看,前后疾病之间不具有必然的因果关系,只具有偶然的因果关系。因此,后种疾病的出现属突发性的;
3.后种疾病的出现非因医务人员的过失所致,如是过失则构成医疗过错行为,因承担相应责任。
二、并发症的归责与免责
并发症的归责与免责是指患者发生并发症后责任的归属原则。目前,我国法律对医疗损害的归责采用过错责任原则,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只有在对医疗损害后果的发生存在医疗过错的情况下才承担民事责任,无过错即无责任,只有在出现侵权责任法规定的三种情形之下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三、并发症的医疗过错判断
1.医务人员是否尽到风险预见义务
并发症一般情况下是可以预见的,如股骨远端骨折可能会导致股动脉损伤、食管癌切除术并食管胃吻合术后可能会发生吻合口萎缩、甲状腺手术可能会损伤喉返神经等。如果应当预见而未能预见到并发症的发生,则说明医务人员未能尽到结果预见义务而构成医疗过失。
2 .医务人员是否尽到风险告知义务
《执业医师法》第26条规定,医师应当如实向患者或者其家属介绍病情。《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在医疗活动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如实告知患者。如未能尽到此义务,则可以认定其违反了法定的告知义务而构成医疗过错。
3.医务人员是否尽到风险回避义务
医务人员是否尽到风险回避义务,即医务人员采取了相应的诊疗措施以尽可能避免并发症的发生。并发症的相对可避免性决定了在一定条件下,只要医务人员加以充分的注意并采取积极有效的防范措施,并发症在一定程度上是可以避免的。例如在剖宫产手术中,手术医生应特别注意防止损伤患者的输尿管。但是也应当注意,并发症的可避免性是相对的,在临床实践中,有时即使医务人员对并发症予以充分的注意并采取预防措施仍难以避免并发症的发生。例如,如果甲状腺肿物与周围神经粘连非常密切,则在切除过程中将难以避免神经损伤的发生。此时只要医务人员能够证明其在手术中严格遵守了技术操作规范,并对不良后果的发生给予了充分的注意,那么医务人员无需承担责任。
4.医务人员是否尽到医疗救治义务
在并发症发生后,医务人员是否采取积极的治疗措施以防止损害后果的扩大。还是以甲状腺中喉返神经损伤为例,因切断、缝扎导致的喉返神经损伤属于永久性损伤,而因挫夹、牵拉、血肿压迫所致者多为暂时性的,经过适当的理疗等及时处理后,一般可以在3-6个月内逐渐恢复。因此,对于后者,医务人员应当采取积极有效的防范措施,以最大限度地减少并发症的损害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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