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律师
     刘汝军律师,副主任、合伙人,中国农工民主党党... [详细]
姓 名: 刘汝军律师
手 机: 15951881392
电 话: 17798551078
邮 箱: 534936207@qq.com
地 址:

南京市广州路188号苏宁环球大厦1301室
在线法律咨询
医疗鉴定
交通事故致患者脾破裂,医院未及时手术死亡鉴定同等责任
来源:南京律师网   发表时间: 2014-6-22
    2013年7月19日冯某某骑自行车在江苏省吴江区盛泽镇与陈某某驾驶拖拉机发生碰撞,致冯某某受伤,经120急救车送江苏盛泽医院急诊治疗,医方及时将患者送ICU监护。入院初步诊断:左侧多发性骨折;左侧肺挫伤;左侧血气胸;脾脏挫裂伤? L3腰椎横突骨折;(6)身体多处挫伤。患者腹腔穿刺抽得不凝血,提示腹腔有出血可能。 CT 印象脾脏挫裂伤可能大, 超声提示:脾区回声异常(脾破裂可能,请结合临床)。
医方在诊疗过程中,先后有胸外科、ICU、普外科参与治疗,但是缺少协调与讨论,7月25日行左侧多发肋骨骨折固定术手术,术后医生告诉亲属手术很成功。
    2013年7月27日下午14时40分左右医生告诉原告冯某某因肺栓塞经抢救无效死亡。
    冯某某父亲多次来南京咨询江苏维世德律师事务所刘汝军律师,律师认为本案是交通事故造成的伤害在先,同时涉及到医疗的医疗损害,患者死亡可能为一果多因,故须进行尸检,以便在接下来的医疗损害纠纷的诉讼中掌握确切证据。冯某某父亲最终确定聘请南京的刘汝军律师代理本案的医疗损害纠纷及交通事故纠纷。
    7月30日双方委托苏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冯某某死亡原因进行鉴定。鉴定意见:冯某某系因胸腹部外伤后发生创伤性休克,最终因多脏器功能衰竭而死亡。
    因本案在诉前患方已要求交警封存了前期病历,由于封存的病历不全,刘汝军与家属第二次医院对剩余的病历进行了封存。当天即向苏州市吴江区法院提出了诉讼,后法院委托苏州市医学会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为同等责任。医院不服此鉴定结论向法院提出由江苏省医学会重新鉴定。患方在律师建议下同时也提出了重新鉴定申请。在法院审理过程中,患方已提起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诉讼。法院有可能合并审理此案。
根据首次鉴定结论,律师计算医院大约赔偿金额为四十余万元。
返回顶部】 【关闭】 【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