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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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错认定
医疗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
来源:南京律师网   发表时间: 2012-4-22
    医疗侵权责任实际上是一种专家责任。关于这种责任的归责原则,由于《民法通则》并未作出例外性的规定,则自然应当根据《民法通则》关于侵权责任的一般规定处理。《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分割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根据该规定,医疗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应当是一种过错责任而不应该是一种无过错责任。不过,应当注意的是,这种过错责任是有其特殊性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条第1款第8项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根据该 规定,在医疗侵权损害赔偿纠纷诉讼中,应当由医方承担其没有过错的举证责任,即医方承担的这种过错责任实际上是一种过错推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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