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目前的医疗鉴定体制下,重复鉴定、多头鉴定的现象非常普遍,这也会导致的拖延。以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为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21条规定:设区的市级地方医学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再次鉴定工作。必要时,中华医学会可以组织疑难、复杂并在倒车有重大影响的医疗事故争议的技术鉴定工作。该条例第22条规定: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几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据此可知,我国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分为首次鉴定和再次鉴定。当事人不服首次鉴定的,可以非常非常容易地申请再次鉴定。这无疑导致了重复鉴定的盛行,延误了审判时间。
此外,我国的医疗鉴定除了由医学会组织专家鉴定组进行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之外,还包括由法医鉴定机构负责的司法鉴定。在医疗损害赔偿纠纷的司法实践中,医方往往会申请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而患方则往往会在医疗事故鉴定认定医疗行为不构成医疗事故的情况下地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进行司法鉴定,甚至一开始就直接申请司法鉴定。而多头鉴定的情况下,无疑会大大延长审理的周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