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律师
     刘汝军律师,副主任、合伙人,中国农工民主党党... [详细]
姓 名: 刘汝军律师
手 机: 15951881392
电 话: 17798551078
邮 箱: 534936207@qq.com
地 址:

南京市广州路188号苏宁环球大厦1301室
在线法律咨询
合同纠纷案例
张**、王**诉王*洲以其名义购房办证房屋所有权确认纠纷案
来源:南京律师网   发表时间: 2012-3-10

    张梅与王福州系夫妻关系,王福州与王锦州是兄弟关系。张梅与王福州于2000年10月22日购买新沂市友谊商场开发的友谊商场南楼三单元602室。按当时银行要求,购买者需要有固定收入或者是公务员方可办理按揭贷款。张梅、王福州因不符合该条件,便以王锦洲的名义(系供电公司职工)办理按揭手续,其中首付款30000无系张梅交付(收据名为王锦洲)。此后,新沂市友谊商场将房屋交付给张梅、王福州,张梅、王福州对房屋进行装修并入住。
2001年3月14日,新沂市房地产公司与王锦洲签订《房地产买卖契约》,同日王锦洲也中国建设银行新沂签订《新沂市房地产抵押合同》一份。2009年7月15日,新沂市房产管理局向王锦洲颁发了《房屋所有权证书》(新沂房权证新安镇字第1029004号)。后双方因房屋的权属发生纠纷,王锦洲无意将房屋过户给张梅和王福州。
    张梅、王福州无奈之下将王锦洲起诉至新沂市法院,请求法院确认房屋所有权归张梅所有,判令被告协助其办理产权过户手续。一审法院判决支持张梅诉求。王锦洲不服一审判决,向徐州市中级法院上诉,请求依法撤销原判,驳回张梅、王福州诉讼请求,判令涉案房屋归其所有。二审期间,王福州经法院传唤到庭,其陈述与张梅相关陈述有矛盾之处,但鉴于王福州已与张梅分居,法院没有采集其陈述的观点。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法理分析:房屋产权登记是一种行政审查,属于行政确认,而非行政确权,产权登记是行政机关对不动产当时权属关系及表现状态的认可和证明,其并不创设具体的权利义务关系,当事人是否享有对不动产的权利,仍取决于当事人之间的民事实体法律关系。解决涉案房屋归属问题,应看购房时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并结合房款支付、房屋交付、居住、使用情况等扎实进行综合分析确定房屋归属

 

返回顶部】 【关闭】 【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