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2010年6月3日晚上10时许周**骑助力车行驶途中与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周**当即昏迷被120救护车急送南京高新医院就诊,入院诊断:1、脑震荡;2、右侧颅中窝骨折;3、右侧乳突骨折;4、右侧锁骨中断骨折;5、右耳后皮肤裂伤。南京高新医院于2010年6月7日为周**施行右锁骨中段骨折切开复位钢板内固定术,于2010年6月15日出院。 周**出院后回住处遵医嘱休养,第二天周**发现手术部位有突出以为是正常现象,后触及硬物感觉不对,周**又至南京高新医院处就诊。南京高新医院在未告知周**实情的情况下,于2010年7月21日为周**施行了第二次手术,手术名称:右锁骨切开内固定取出术+骨折修复术,周**与2010年8月5日再次出院。 由于南京高新医院为周**施行第一次手术过程中处理不当,内固定螺栓松动,造成周**锁骨手术处骨骼接合畸形,手术失败,第二次手术已无法挽救,致使周**身体两侧外观不对称,活动受限。周**咨询了多家大型医院,均被告知无法补救。
诉求:周**在男友陪同下从江北来到南京山西路找到专业医疗事故(损害)律师刘汝军,周**向律师充分陈述了案情后,坚决要求起诉医院,其无法承受作为一个未婚女性遭受身体美观上的缺陷。首先律师陪同周**至医院封存了本案的病历资料并复印了相关的客观病历材料。在相关的证据材料准备好后律师将诉状递交南京市浦口区法院,请求法院判决医院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未定)等各项费用。
律师注:本案经过南京市医学会的医疗事故鉴定,为三级戊等医疗事故,相对应的伤残等级为十级。医方承担次要责任。对此鉴定结果周**不服,由律师建议向法院申请再次鉴定,法院同意周**的申请,现江苏省医学会已组织鉴定专家和医患双方召开了鉴定会,鉴定结果年后已送到法院,此次省医学会的鉴定改变了市医学会的鉴定结果,为医方负主要责任,伤残级别相同。南京市浦口区法院已通知于3月6日开庭审理此案。对此鉴定结果律师认为仅就该起医疗损害纠纷而言,比较公允。但是考虑到此次医疗损害对当事人造成的影响巨大,无论多少经济补偿也是无法挽回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