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律师 |
|
刘汝军律师,副主任、合伙人,中国农工民主党党... [详细] |
姓 名: |
刘汝军律师 |
手 机: |
15951881392 |
电 话: |
17798551078 |
邮 箱: |
534936207@qq.com |
地 址:
|
南京市广州路188号苏宁环球大厦1301室 |
|
|
|
|
|
|
合同纠纷案例 |
购房合同签订后房产政策变化属情势变更,定金应返还。 |
来源:南京律师网 发表时间: 2012-2-22 |
|
案情简介: 2011年1月2日施**与胡**就南京市玄武区樱铁村28幢*单元202室房屋签订买卖合同一份并向胡**支付定金20000元。合同约定若向银行贷款无法实现则双方免责,若交易产生营业税双方免责合同无效。因施**已拥有2套住房,根据2011年2月19日发布的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宁政办发[2011]17号)文件规定,施**已不具备购买第三套住房资格,向银行贷款已无法实现,属于合同约定的免责情形。因此房屋买卖合同已无法实际履行, 施**向胡**要求返还定金20000元,但是胡**认为是施**违约在先,定金应该不予返还。 在双方协商无法解决纠纷情况下,施**委托律师刘汝军、周大龙,就房地产买卖合同纠纷向法院起诉,要求胡**返还定金。南京市玄武区法院受理此案后,组织调解,因胡**有法官劝说下作出让步,此案以调解结案。 律师注:施**与胡**所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出现情势变更,原合同已无法实际履行, 情势变更情况下,双方无违约行为,施**也无须承担违约责任。 |
【返回顶部】 【关闭】 【打印】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