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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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汝军律师,副主任、合伙人,中国农工民主党党... [详细] |
姓 名: |
刘汝军律师 |
手 机: |
15951881392 |
电 话: |
17798551078 |
邮 箱: |
534936207@qq.com |
地 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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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广州路188号苏宁环球大厦1301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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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案例 |
装修装饰合同条款约定不明起纠纷,诉至法院追索工程款 |
来源:南京律师网 发表时间: 2012-2-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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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与理由 2009年12月13日蔡**与钱女士签订装饰装修施工协议一份。合同约定钱女士将其位于无相寺的营业用房二幢面积为1500平方米的工程全包给乙方施工,具体施工项目内容双方约定由预算表确定,工程款为280000元。另外东面一排房子甲方一并包给乙方,施工费用另算。在此期间蔡**依据钱女士的要求实际履行了对钱女士所有的办公楼、宾馆、餐厅、地下室、厨房、洗衣房等项目的装修(含施工费用另算的东面一排房子约700平方米)。 截止至2010年5月上旬竣工,蔡**于2010年6月向钱女士交付房屋,钱女士已实际占有并使用该房屋,而钱女士仅仅向蔡**支付了工程款170150元,除去钱女士自购装修材料67160元,钱女士还应向蔡**支付合同约定的工程款42690元。以及合同约定另算的东面一排房子工程款179229.2元,共计221919.2元。钱女士接收房屋后已开始正常经营餐饮业,而欠蔡**的装修工程款虽经蔡**再三催要却不予支付。 蔡**认为自己已全部适当履行了合同,达到了钱女士的使用要求,钱女士无故欠款不还,是不诚信的商业行为。蔡**在经过再三思考后决定委托南京维世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汝军向法院起诉,通过法律途径来进行维权。请求法院判令钱女士向蔡**支付装修工程款221919.2元。 本案已由溧水县法院受理,工程的质量及总造价已由法院委托相关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律师注:这是一起典型的个人承揽的装修工程合同,由于项目的承揽人在签订装修合同时对相关的主要条款约定不明确,以致后来工程结束后产生了经济纠纷,一方认为工程质量有问题,另一方认为我多做了工程,应该另外结算工程款。其实,都是因为合同条款的不完善造成的,南京地区的个人承包合同大约都存在这样的问题。 彻底解决这一问题的方法就是项目的承揽方聘请一名法律顾问,为各类合同的签订进行把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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