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律师
     刘汝军律师,副主任、合伙人,中国农工民主党党...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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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
少女突发过敏性休克死亡,乡镇医院与急救中心共赔偿40余万
来源:南京律师网   发表时间: 2015-12-24

    杨某某系未成年少年,15岁尚在学龄,后从四川老家来宜兴投奔父母,后在父亲带领下至常州市武进区漕桥某蛋糕店工作,在工作期间突发过敏性休克,后至当地卫生院治疗。卫生院确诊过敏,但未认识到病情的重要性,患者发生休克症状时,医方没有采取积极措施,而是拨打120急救,急救人员送患者去常州二院的过程中死亡。

    杨某某父母委托南京刘汝军律师向常州市武进区法院提起医疗损害赔偿诉讼,法院受理后委托常州市医学会进行医疗损害鉴定,根据鉴定结论,医方存在医疗过错,并承担同等责任,乡镇卫生院与120急救中心在同等责任中分别承担同等责任。

    因杨某某是学生,并且来宜兴与父母同住,又在武进区工作,律师提出按城镇居民赔偿标准计算赔偿金,得到法院认可,后经法院判决两家医疗机构分别承担50%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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