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众多的医疗纠纷案件中,许多患者或患者亲属选择向法院起诉,也就是以医疗损害赔偿作为案由,只有极少数案例是以医疗服务合同纠纷起诉。
那么,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医方的责任为过错责任,非原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的推定过错责任。举证责任的承担显然首先是患方,一般情况下,本律师在立案时就同时提出了医疗损害鉴定申请。
法院在案件审理中,会对鉴定需要的鉴定材料进行质证,因为鉴定机构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不负责审查,这种真实性审查由法院来完成。如果医方存在篡改伪造病历等行为的,可能不必再经鉴定程序,如果足以推定医方的过错,法院将引用侵权责任法的相关条款判决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而且这种赔偿责任是全额。所以医疗机构对病历动手脚是最不明智的行为。
法庭根据一方,一般是患方的要求启动鉴定程序后,在江苏境内一般由市一级医学会来完成首次鉴定。那么问题来了,如果对市一级医学会的鉴定意见不服如何救济,也就是是否可以申请重新鉴定。
正常情况下,大多数法院是允许的,不做实质审查。但也不排除个别法院不同意患方的鉴定申请。
本律师以多年经验来看,对市级医学会首次鉴定不服,申请重新鉴定的是完全有必要的。首先,市一级医学会的鉴定专家在市辖区内所产生,不排除个别专家在鉴定时带有一定的偏见。省级医学会专家来自省内,更多的是对专家荣誉和信誉及专业负责。
其次,鉴定专家的意见多有个人因素,不同专家对同一问题的看法不一定完全相同,多一次鉴定就多一次机会。至少目前本律师在代理患方的案件中(声明:本律师不代理医方案件),由患方提出重新鉴定申请并获法院允许的,省级医学会的鉴定意见都没有比首次鉴定结论更差或更坏,至多是原封不动,保持原来的结果。还有就是如果医方提重新鉴定申请,患方一定也要提,千万不要为了省一点鉴定费用而让自己后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