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律师
     刘汝军律师,副主任、合伙人,中国农工民主党党...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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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证责任
少女猝死救护车上家属要求尸检,查明死因为过敏性休克
来源:南京律师网   发表时间: 2015-3-22

    贵州籍少女杨某未满16周岁,假期至父母打工所在地常州武进区某乡镇,后经人介绍至镇上某蛋糕店打工,上班早上有过敏症状至乡镇卫生所就诊两次,第一次打了抗过敏小针,第二次感觉喉咙难受挂了吊水,在吊水过程中,觉呼吸不畅。医生和家长商量叫来120救护车送市区上级医院治疗。救护车离市区医院尚有五分钟路程时,杨某出现休克现象,随车医生予以心肺复苏,至市区医院对症抢救未见好转,当日下午死亡。家属与医方发生医疗纠纷,认为是吊水致人死亡。在对死亡原因存在争议情况下,患者家属经咨询医疗律师后向当地卫生部门申请作尸体解剖检验,以明确死亡原因。
    尸体解剖报告书病理诊断:1、急性肺水肿、肺淤血、肺出血)肺泡腔大量蛋白性液体、组织细胞、红细胞,肺间质嗜酸性粒细胞浸润);2、脑消肿;3、会厌及气管粘膜充血、出血,伴炎细胞浸润及肥大细胞增生;4、心肌间质散在性出血,并见嗜酸性粒细胞及肥大细胞;5、胸腺增生伴钙化;6、内脏淤血、(脑、心、肺、肝、脾、胰、肾、肾上腺、胃肠道等)。死亡原因:过敏性休克死亡。

    目前,患者家属根据尸检检验结果,已委托南京医疗专业律师刘汝军将涉及医疗纠纷的三家医疗机构作为被告向武进区人民法院提起了医疗损害赔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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