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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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汝军律师,副主任、合伙人,中国农工民主党党... [详细] |
姓 名: |
刘汝军律师 |
手 机: |
1595188139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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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79855107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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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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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广州路188号苏宁环球大厦1301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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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错认定 |
腹泻入诊三甲医院当天死亡,鉴定医方存在过错 |
来源:南京律师网 发表时间: 2014-12-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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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经南京市医学会进行鉴定,现专家鉴定意见表明医院存在过错。分析说明:患者因“呕吐、腹泻一天”于2013年10月14日10:46时入住南京某三甲医院感染科,现病史为:昨日下午进食蛋糕及香蕉后出现恶心、呕吐,约4-5次,每次量约200ml,晚间角黄色稀便2次,每次量约250g,伴乏力、腹胀,无腹痛,无肛门停止排气,根据病史,诊断急性胃肠炎成立;入院后查腹部平片提示左下腹多发大小不等气流平,考虑肠梗阻可能,请普外科会诊,暂无外科处理指征,予禁食、抗感染、补液等治疗,符合诊疗常规。 患者20:45时突发病情变化,经抢救无效死亡,因未进行尸体解剖,死亡原因尚难明确。根据病情变化前的生命体征观察记录,血压基本平稳,故不考虑感染性休克所致的可能;结合患者病情变化时的临床表现及相关检查,考虑为心源性猝死的可能性大。 患者入院后血常规检查示:血红蛋白156g/L、红细胞压积47%,15:00时保留导尿后无尿出量记录,结合患者呕吐、腹泻等症状,提示血容量不足,医方对此认识不足,补液措施不够得力。 根据《护理记录单》,16:00时患者心电监护提示窦性心动过速,17:02jf 心电图检查提示窦性心动过速(心率121次/分),完全性左束支传导阻滞,医方对高龄患者心脏疾病重视不足,未请相关学科会诊。 患者高龄,潜在心脏基础病变,本次发生急性胃肠炎后诱发心脏疾病,自身因素是其死亡的主要因素。 医方在诊疗过程中未尽合理的诊疗义务,存在过错,与患者死亡亦存在因果关系,为次要因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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