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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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汝军律师,副主任、合伙人,中国农工民主党党... [详细] |
姓 名: |
刘汝军律师 |
手 机: |
15951881392 |
电 话: |
17798551078 |
邮 箱: |
534936207@qq.com |
地 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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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广州路188号苏宁环球大厦1301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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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度 |
医疗纠纷案件中对损害后果“参与度”的概念 |
来源:南京律师网 发表时间: 2014-10-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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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案件中参与度的概念即医方在诊疗过程中医疗过错行为对患者损害后果所应承担的责任比例。 一般情况下,医疗纠纷案件在法院审理的过程中,法院经一方申请会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医疗行为的过错进行鉴定。目前江苏省内统一由医学会进行鉴定,另外情形是医方同意由医学会以外的机构进行鉴定,出于对其他鉴定机构专业性方面的考虑,本人作为医疗专业律师还未遇到医方欣然同意由医学会以外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的案例。 申请鉴定的内容一般有三项:一医疗行为有无过错;二过错行为与患者损害后果有无因果关系;三过错行为对形成损害后果的原因力大小。 参与度根据过错行为在损害后果发生中的原因力大小分为六个等级:(有过错但对损害后果)无责、轻微责任、次要责任、同等责任、主要责任、完全责任。 具体量化到赔偿责任的比例为:无责为0、轻微责任10~20%、次要责任20~40、同等责任50%、主要责任60~90、完全责任为100%。 其中的浮动幅度将根据医护人员过错明显程度由法院自由裁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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