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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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汝军律师,副主任、合伙人,中国农工民主党党... [详细] |
姓 名: |
刘汝军律师 |
手 机: |
15951881392 |
电 话: |
17798551078 |
邮 箱: |
534936207@qq.com |
地 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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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广州路188号苏宁环球大厦1301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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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鉴定 |
余某某股骨颈骨折医疗纠纷案首次鉴定医方承担主要责任 |
来源:南京律师网 发表时间: 2014-1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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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8月14日南京市医学会组织专家对余某某股骨颈骨折的医疗损害案件进行鉴定。医学会在充分听取了患方律师刘汝军及医方的陈述后,结合患者就医时病历依照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运用医学科学原理及规律时行了客观分析和充分讨论,形成专家鉴定意见。 分析认为,手术方式选择符合规范,根据所提供的术后X线片,医方在术后复查的X线片无侧位片,不符合骨折术后复查常规,尚难对内固定的位置作出准确的判断;再后一次的复查X线片(正、侧位)提示固定的三枚空心螺钉均不在位,骨折移位、成角,股骨头内未见钉孔影。根据两次X线片所示,考虑医方手术过程中操作不当,内固定未达到有效固定,存在过错。 患者术后自行下床尚不足以导致内固定移位。 医方手术操作存在过错,与患者短期内进行第二次手术存在因果关系,在一定程度上延长了病程,增加了治疗费用。 鉴定意见:医方在医疗过程中存在过错,与患者进行第二次手术在因果关系,原因力为主要因素。 根据上述鉴定结果,医院对患者的医疗损害后果要承担主要责任,最高赔偿可达到赔偿总额的9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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