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律师 |
|
刘汝军律师,副主任、合伙人,中国农工民主党党... [详细] |
姓 名: |
刘汝军律师 |
手 机: |
15951881392 |
电 话: |
17798551078 |
邮 箱: |
534936207@qq.com |
地 址:
|
南京市广州路188号苏宁环球大厦1301室 |
|
|
|
|
|
|
过错认定 |
胃癌患者服用化疗药致死,南京医学会鉴定医方承担次要责任 |
来源:南京律师网 发表时间: 2014-6-22 |
|
患者张某某因便血至南京某部队医院处就诊,后被诊断为胃癌,2013年7月 26日上午行远端胃大部切除术(毕I式),术后南京某部队医院一为患者输B型全血2单位,输血浆400ml。 出院后患者遵医嘱口服“替吉奥”化疗。十月中旬,患者出现“黄疸”,于11月4日再次入院治疗。11月6日被诊断为慢性乙型肝炎,病情危重。11月11日补充诊断肝功能衰竭。2013年11月14日转院至中国人民解放军第八一医院继续治疗,诊断:亚急性肝功能衰竭;病毒性肝炎(乙型);胃癌术后; 2型糖尿病。住院期间积极护肝、保肾治疗,后病情持续进展,肝肾功能进行性恶化,出现肝性脑病并逐渐加重,危及生命。2013年12月5日15:20分患者呼吸停止,血压下降,予以心肺复苏,15:40分生命体征消失,16:18分心电图示一条直线,宣布死亡。 本医疗纠纷案件由南京市秦淮区法院委托南京医学会进行医疗损害鉴定,鉴定会定于2014年5月22日召开。刘汝军律师与患者家属出席鉴定会,律师对医院存在的过错行为即损害后果等事项作了细致的陈述。,当日专家经讨论得出鉴定意见。南京市医学会专家认为患者发生亚急性肝功能衰竭,考虑与恶性肿瘤及手术创伤、肝脏基础(肝脂肪浸润)、感染乙型肝炎、化疗药物使用、发生肝功能损伤手未能尽早发现等多因素有关。医方的医疗过错行为与患者死亡存在一定程度的因果关系,为次要因素。代理刘汝军依此次要责任初步计算,医院应向患者亲属赔偿二十余万元。经与患者亲属协商,对此鉴定结论不能认同。决定向法院提出重新鉴定申请。法院有意组织双方调解,询问患方如调解27万元是否可以,代理律师经与家属协商,家属同意三十万元结案,现本案仍在审理当中。
|
【返回顶部】 【关闭】 【打印】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