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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型肝炎转为肝癌,患者诉南京某三甲医院误诊病情延误治疗
来源:南京律师网   发表时间: 2014-3-9

    李某因乙型肝炎被某部队医院诊断为肝硬化后至南京某三甲医院就诊。经超声检查诊断为肝脏纤维化。此后患者李某每隔两至三个月即去医院例行检查。对于自身的病情,李某大为担忧。然而,医院在李某出现AFP值升高的情况下,未安排李某进一步检查确诊病情,且历次均为让李某进行影像学检查。
    原发性肝癌出现了典型症状,诊断并不困难。采用甲胎蛋白检测和B型超声等现代影像学检查,有助于早期发现,甚至可检出无症状、体征的极早期小肝癌病人。肝癌的诊断已由“死后诊断”,发展到“亚临床期诊断”。亚临床期的肝癌没有症状和体征,故发现早期肝癌的主要途径是体检和高危人群的筛查。筛查的对象为有肝病背景,特别是乙型或丙型乙肝或丙肝病毒携带者、年龄在35岁以上(在非高发区可为40岁以上)的人群。筛查的方法为AFP和超声检查,每半年一次,肝癌血清甲胎蛋白测定:本法对诊断肝细胞癌有相对的专一性。放射免疫法测定持续血清AFP≥400ug/L,并能排除妊娠、活动性肝病、生殖腺胚胎源性肿瘤等,即可考虑肝癌的诊断。AFP低升高者,应作动态观察,并结合肝功能变化或其他血液酶学等改变及影像学检查加以综合分析判断。
    患者李某于2010年8月23日甲胎蛋白检测值为12.3ng/ml,南京市某肿瘤医院未定期监测及复查该项指标,未尽合同的检查义务,在一定程度上延迟了患者原发性肝癌的诊断时间。
    南京市医学会的首次鉴定意见为:医方存在医疗过错行为,但未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后果。根据手术后病理诊断结合临床,患者系肝细胞性肝癌,无脉管侵犯,无淋巴结转移,临床分期为Ⅰ期。该类患者的预后主要与肿瘤的分期有关,与肿瘤大小无明确相关性。医方存在 医疗过错,在一定程度上可能延迟患者原发性肝癌的诊断时间,从而对治疗方案的选择有一定影响,但与患者疾病的发生及预后无因果关系。代理律师刘汝军在首次鉴定后建议患者向江苏省医学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再次鉴定认定患者的肝癌分期为临床Ⅱ期,医方存在过错,目前未造成患者明显的人身损害后果。总体上,肝癌切除术后5年生存率为30-40%,微小肝癌切除术后5年生存率可达90%左右,小肝癌为75%左右。
    从两次鉴定结论的论述和意见来看,江苏省医学会的鉴定意见完全采纳了代理律师对南京市某肿瘤医院医疗行为中所存在过错的陈述观点。同时,也彻底否决了南京市医学会鉴定意见,这就意味着存在诊疗过错的三甲医院将面临更大的责任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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