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路**是宜兴市湖父镇西街村村民,一直承包湖父镇西街村(后合并为银湖村)集体土地4.21亩土地耕种,直至2003年5月村里有浙江人来包地耕种。村干部讲将土地交由浙江人耕种可免交一年的农业税。由于当时种植庄稼并不划算甚至有可能亏本,路**在得知上述情况后至村委会同意由村里集中将土地转包给浙江人耕种,但并未签署过什么退包协议。2004年6月浙江人在承包了一年以后离开,村里并未将土地交还路**。路**及其妻子多次向村委会索要原土地,村委会以土地已被其他人耕种为由拒绝返还,在此情况下路**只得耕种无人耕种的荒田。此后路**一直向村委会索要土地无果。2010年初,湖父镇银湖村村民委员会以路**在2002年11月23日已签署一份农田退包协议为由仍然拒绝向路**返还土地,而此协议并非路**所签,其所署签名系伪造。路**认为湖父镇银湖村村民委员会选择在此时出示“伪造”的农田退包协议系因为此幅土地即将被征收,不想让路**获得土地征收补偿金。 诉求:请求法院判决确认路**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并判令湖父镇银湖村村民委员会返还路**承包的土地3.71亩; 判令湖父镇银湖村村民委员会返还路**农业补贴人民币2226元;
仲裁结果:路**及家人觉得索要土地不会得到村委会同意,经过再三衡量决定通过法律程序解决此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路**文化水平不高,通过女儿至南京聘请了专业律师刘汝军。律师接受委托后经过实地考察制定维权方案。决定直接向宜兴市法院起诉,其法律依据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的相关规定,但是,律师向宜兴法院递交诉状及相关的法律文书后,法院以该案未经宜兴市 农委处理为由坚决不予受理。在多次协调无果后,该案转由宜兴市农委下设的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受理。 律师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发包方已将承包地另行发包给第三人,承包方以发包方和第三人为共同被告,请求确认其所签订的承包合同无效、返还承包地并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但属于承包方弃耕、撂荒情形的,对其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因此路**诉求理应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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