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述: 赵某,1965年10月 出生,江苏省南通人。赵某于2005年11月与村里签订了土地和水面租赁合同,实为承包,期限为十年。2008年村里告知赵某要修建公路,公路规划走向正好经过赵某承包的土地和水面,村里提出双方提前终止合同。赵某提出赔偿,与村里就赔偿数额未能达成一致。后赵某也考虑到施工的进度,同意村里先行将承包的水面中的一个鱼塘填埋,并伐尽塘周的杨树,在第三人见证下清点了林木。
后赵某见村里没有拿出征地的文件,也没有予以补偿的意思,遂不再同意施工,要求就补偿进行协商。村里说是镇里的意思,让赵某找镇里谈。赵某与镇里谈判不欢而散,决定通过诉讼途径维权。
二、诉状摘要:诉讼请求 ,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违约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350000元。事实和理由,2005年11月原告与被告签订荒地、鱼塘承包租赁合同,承包租赁期限为十年,从2006年2月1日至2016年2月1日,原告承包租赁的荒地、鱼塘用于搞栽培、养殖产业。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履行合同,正常交付承包费用。原告为了搞好栽培、养殖产业,在承包荒地及鱼塘上不仅投入了大量的金钱,也投入了大量的人工和心血。每年培植树苖,为林木喷药灭害。鱼塘改造投入十三万余元,总投资近二十万元。
2008年12月29日被告书面通知原告,以镇政府兴建兴园路为理由与原告解除承包租赁合同,被告的违约行为造成原告巨大经济损失,林木预期收益,及原告在鱼塘固定资产投资,前期广告投入,及剩余年限养殖的预期收益均不能实现,使原告的前期投入与产出严重失衡,被告应承担原告上述经济损失。
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打击不诚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特向你院提起诉讼,请依法公正裁决。 三、结果:一审法院判处村委会违约,补偿赵某3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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