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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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错认定
医疗损害责任归责原则的规定
来源:南京律师网   发表时间: 2011-11-24

    侵权责任法在立法征求意见过程中,对医疗损害的归责原则大体上有三种意见。有的认为,医疗侵权责任一般应当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医疗行为不同于一般的民事行为,其本身往往具有侵害性,即在治疗疾病的同时亦会给患者造成一定的损害后果。如果对医疗损害责任一般适用过无过错责任或者过错推定责任,将会给医疗机构带来过重的负担,影响正常的医疗活动。有的认为,医学是一一门探索性、经验性的觉得,并受到患者体质特异的局限,简单地采用过错推定,加重医务人员的责任,可能会阻碍医学的发展,最终对患者是不利的。有的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 的举证责任倒置规则应当在侵权责任法中继续保留。实行举证责任倒置更条例医疗侵权案件 的特殊性。如果不规定举证责任倒置,对患者来说,打医疗官司实在太难。医学文书基本掌握在医疗机构手中,只要医疗机构在证据上采取一些对患者不得的措施,患者将毫无办法。有的提出,在举证责任分配方面,可采用“谁主张,谁举证”以及特定条件下举证责任转移方式。在一般情况下,应当由患者就医疗机构存在过错承担初步的举证责任。在实践中,该举证责任可以通过提交相关证据或者专业鉴定的方式完成。如果有医疗机构隐匿或者销毁患者病历资料等情形,则可以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举证责任转移至医疗机构。

   合理规定医疗损害责任,必须充分考虑诊疗活动的特点。诊疗活动的主要特点有:1、未知性,医学是一门探索性、经验性的觉得,走到今天,我们对许多疾病的发生原因还不了解,已知发病原因的,也有一半难以治愈,对许多药品毒副作用的认识非常有限。2、特异性。3、人体的基因不同,体质不同,情绪不同,所处环境不同,因此患者疾病表现不同,治疗效果也不同。如大家熟知的青霉素,有人过敏,有人不过敏,即使青霉素皮试过关,也不排除有过敏反应的可能。3、专业性。医务人员是救死扶伤的白衣天使,据了解,培养一名专科医师至少需要15年。卫生部《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中,一级科目有32类,二级科目有130类。

    关于医疗侵权的归责原则,各国大都按照过错责任原则处理,如德国、日本、法国、美国等。侵权责任法采用一般过错责任。只有在特殊情况下才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发生举证责任倒置。

注: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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