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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犯罪
离婚过错损害赔偿制度与公民隐私权的冲突
来源:南京律师网   发表时间: 2011-10-5

离婚损害赔偿与隐私权的冲突

    对隐私权的定义,有多种说法, 它是指公民对自己的私人生活安宁及私人信息,享有不被他人非法侵拢、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的权利,它属于人格权的一种。与配偶权一样,它也是一种绝对权。美国在隐私权领域有较为成熟的理论水准。隐私权作为一项法律权利,在美国整个法律体系的权利序列中,处于较高的位置。假如政府或个人的行为对大众有利但却侵犯了隐私权,则这种行为仍然是违法的。美国《侵权法重述》第652条B项规定,“故意以实体或其他方式,侵入他人的僻居处或独处地点,或侵入其他人事项或私人关系,如这种侵入在一般合理人看来,属于高度侮辱,行为人应当就其侵犯他人的隐私权承担责任。”由此可见,美国普通会承认对隐私法的保护和救济,并且赋予了受害人损害赔偿请求权。我国民事立法还未真正涉及隐私权,而在实践中又有了“隐私权”与“知情权”之争。离婚过错损害赔偿制度采用的是“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因此无过错方为了证明对方存在过错,就必须收集证据。可像“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又相对隐蔽性,无过错方如何来证明配偶与第三人保持着持续的、稳定的关系呢?为了让自己的主张能得到支持,无过错方想尽一切办法,通过种种合法的、违法的手段收集证据。如雇佣私家侦探或自己充当私家侦探进行跟踪,查阅对方的手机、电子邮件或以粗暴的方式侵入第三人的住宅等行为,由此引申出一个问题,过错方、配偶、第三人(包括恶意第三人、善意第三人及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是否享有隐私权?相关隐私权该如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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